BB1133--44工程监监理理实实施施细细则则(合同管理)控制要点: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及延误合同争议合同解除项目监理部(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日期:江苏省建设厅监制一、工程暂停及复工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1.1.业主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1.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1.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1.4.发生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1.5.承包商未经允许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2.总监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并应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3.由业主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监理机构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4.由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监理机构应复查承包商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商继续施工;5.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及业主要求暂停施工时监理宜在签发暂停令前与承包商就工期及费用进行协商,在其他原因暂停施工时,宜在复工前与有关各方协商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二、工程变更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业主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业主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2.在收到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业主将其并连同填写的《建设单位工程通知单》(监理现场用表C1)转发至监理机构,由总监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交承包商按变更设计文件施工;3.当项目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业主授权时,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商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应将协商结果向业主通报,并由业主与承包商在变更文件上签字。当没有取得上述授权时,总监应协助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4.当总监未签发上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工程变更时,承包商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未经总监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机构不得予以计量。三、费用索赔1、监理工程师将受理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原因引起的费用索赔:1.1.由于出现了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无法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造成施工费用的增加;1.2.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增加。2、监理单位的审查与评估:2.1.监理单位的受到正式的《工程索赔申报表》后,应即使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索赔申请报告的程序符合要求;(2)费用索赔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2.2.监理单位对《工程索赔申报表》进行评估;(1)位提交的费用索赔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评审的需要(由监理人员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定);(2)赔的合同依据必须正确;(3)申请索赔的理由必须充分;(4)索赔金额的计算原则与方法必须恰当,数量应与监理单位掌握的资料一致,单价应合理。2.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评估结果,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后、确认索赔金额,并签发《工程索赔申报表》。3、费用索赔批准后,承包单位应按正常的支付程序办理费用索赔的支付。3.1.在合同规定的天数内,承包单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该变更工程的《工程计量报审表》,逾期将不予受理。变更费用的计算按合同协议规定的办法执行。3.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计量报审表》后,对该变更项目进行计量,确定该项目的最终变更数量、单价及总价。4.工程变更在工程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应根据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费用,按正常的支付程序办理变更工程费用的支付手续。四、工程延期及延误1、监理工程师只在下列情况下受理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1.1.非承包单位的责任使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开工;1.2.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书面工程延期意向报告,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1.3.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工期延误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1.4.工期延误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2、监理工程师应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事件给予确认:2.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2.一周内,非承包单位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误工累计超过8小时;2.3.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不可抗力事件;2.4.建设单位同意工期相应延的其他情况。3、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延期申请报告,审查内容为:3.1.承包单位提交的延期申请报告的格式满足规定的要求;3.2.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3.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4、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延期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延期的原则为:4.1.延期事件属实;4.2.延期申请依据的合同条款准确;4.3.延误必须发生在被批准的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5、总监理工程师最终评估和设计出的延期天数,在与业主协商一致后,签发《延长工期报审表》。五、合同争议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进行以下工作:1.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1.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1.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1.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该合同争议的意见;1.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2.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3.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六、合同解除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1.当业主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得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得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1.1.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1.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1.3.承包单位撤离施工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1.4.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1.5.合理的利润补偿;1.6.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2.当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2.1.施工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2.2.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2.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的费用;2.4.施工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2.5.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目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3.当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业主、承包商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七、其他注意事项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对工期、质量、费用以及合同有关事项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并定期分析合同的执行情况,适时作出预警或及时督促各方纠正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