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莒县后石崮、朱官庄、十里沟、黄山、河北5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合同书发包人:莒县国家规划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处监理人名称: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定时间:2010.12.20签定地点:莒县水利局1日照市莒县后石崮、朱官庄、十里沟、黄山、河北5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合同书发包人:莒县国家规划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处监理人: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定地点:莒县水利局签定时间:2010年12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莒县国家规划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山东龙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工程施工监理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监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日照市莒县后石崮、朱官庄、十里沟、黄山、河北5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工程地点:莒县后石崮、朱官庄、十里沟、黄山、河北水库3、工程规模及特征:日照市莒县后石崮、朱官庄、十里沟、黄山、河北共5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大坝工程、溢洪道工程、放水洞工程以及管理设施和观测设施等。4、工程总投资:静态:1987万元动态:5、建设工期:5个月2(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工程施工期和保修期。(五)建设监理报酬为人民币(小写)454700元,(大写)肆拾伍万肆仟柒佰元整,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1、进场后于2010年12月底前支付人民币(小写)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整。2、其余监理报酬在施工过程中按施工进度支付。2、全部监理报酬在工程完成后一月内全部付清。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一)中标通知书(二)监理合同书(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四)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六)监理招标文件(七)监理投标文件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3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各执三份。发包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盖章)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2010年12月20日4通用合同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例所赋予的涵义: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及其他人员组成。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七、“承包人”是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间的时间段。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5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联系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6在不作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监理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约定地监理任务。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员可根据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第十一条监理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服务,维护7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的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第十三条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做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实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充分考虑做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六条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的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漏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第十八条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九条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十条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8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应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资料。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需再作决定。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得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二十七条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第二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9理机构业务的开展。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监理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第三十条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当赔偿因违约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四、工程建设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10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建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发包人的权利第三十二条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第三十四条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五条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第三十六条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11第三十七条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终止。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量或持续时间。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第四十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即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第四十一条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第四十二条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12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第四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