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工程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并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和该工程的特点做如下监督交底:一、对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一)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7、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8、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情况。(二)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4、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是否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是否与承担任务相符;5、设计单位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三)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9、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四)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五)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序。(六)监督机构应对预拌砼生产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2、试验、微机操作等人员有相应的资格或上岗证书;3、原材料的存放及检验;4、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执行及调整;5、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出厂及交货检验;6、技术资料真实完整。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一)对工程实体的监督方式1、实体质量监督主要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填写监督记录,存在问题的下达工程(质量)整改或局部停工通知书。对于必监质量控制部位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达到合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提出必监部位验收意见报告报责任监督工程师,责任监督工程师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履行到位监督抽查;必监质量控制部位不经责任监督工程师监督抽查许可,不允许后续工程施工。除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外,监督人员可采用抽检与巡检相结合的办法,随机抽查主体施工阶段的砼、砌体、钢筋等施工质量,并对各方面的质量行为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辅助于科学检测手段对实体的砼、砂浆、钢筋工程等进行仪器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工程上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对水、电、暖、卫等使用安全及功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测、检验。检测、检验结果并作为评价实体质量的重要依据。(二)对工程实体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地基及基础工程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4)基础的钢筋、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5)桩基工程、复合地基工程的施工质量。2、主体结构工程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结构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等施工质量。(4)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3、竣工工程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3)工程的观感质量;(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5)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7)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8)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9)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4、监督机构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5、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6、监督检测的项目包括:(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2)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3)现浇楼板厚度;(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三、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等设计文件进行了确认。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工程施工许可证。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10、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及验收方案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项目监督工程师。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签字。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协同施工单位,将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项目监督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监督。(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1)由项目监督工程师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方案进行审查;可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进行抽查监督。(2)项目监督工程师对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竣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七日内由监督机构委派不少于三位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竣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以确认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竣工条件;复核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执行规范情况。(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包括下列内容:①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②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③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④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监督机构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工程项目不具备竣工条件的;竣工验收程序、组织形式、验收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责令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重要内容。四、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要求:1、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范、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2、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组织进场验收,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形成验收记录。不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不准使用。3、施工中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4、桩基、基础分部、主体分部等必监质量控制部位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达到合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提出必监部位验收意见报告报项目监督工程师,项目监督工程师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履行到位监督抽查;必监质量控制部位不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监督抽查许可,不允许后续工程施工。5、钢结构工程应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原材料把关、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验,并实施对焊缝质量、高强螺栓施工质量及主要构件和主体结构尺寸的质量控制。6、对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或构件,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进行结构实体检验。7、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用于工程上的重要材料、构件等应严格执行济建管字[2002]11号文《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及《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补充通知》,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试验。8、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必须选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允许向预拌砼生产单位提供砼原材料,供需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94严格实施交货检验程序,并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上签字。施工单位应及时将交货检验的记录和试验报告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存入工程技术资料。9、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提出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力争消除质量通病。10、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或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参建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理。11、工程参建各方应将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过程中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审核应有专人负责。在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12、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重新报审。13、监理单位按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