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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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2009年10月前言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涉及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切身利益,各级相关部门,特别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标准开展工作。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一、职业健康监护(一)概念: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一、职业健康监护(二)分类: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种五类1、上岗前体检;2、在岗期间体检;3、离岗时体检;4、离岗后医学随访;5、应急健康检查。一、职业健康监护(三)职业健康监护目的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一、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1、流程: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制定计划签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安排用人单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机构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健康监护机构按照规范项目进行体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告知-报告。一、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2、前期准备⑴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了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应检人员名单、检查类别、检查项目。⑵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首页一人一份,用人单位签章、受检人签名。发放体检注意事项。⑶确定主检医师一、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3、检查时间与周期:⑴上岗前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一、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3、检查时间与周期:⑵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执行。一、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3、检查时间与周期⑶离岗时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一、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3、检查时间与周期:⑷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3、检查时间与周期:⑸应急检查: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一、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4、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监护的种类和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目标疾病,确定具体的医学检查方法和检查指标,《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的是最低检查标准。职业卫生专业服务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增加检查指标,但应有充分的理由。一、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5、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2)体检结果报告: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发现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他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一、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3)个体体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一、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6、时限与告知⑴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⑵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⑶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一、职业健康监护(四)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7、报告⑴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⑵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二、职业病诊断(一)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的防治都纳入《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根据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职业病的种类可分为十大类115种。二、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诊断的实施1、流程: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书面)-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受理(不受理)-组织集体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告知-报告。二、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诊断的实施2、诊断机构的选择⑴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包括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县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⑵不包括横向跨县(区)、跨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⑶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上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二、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诊断的实施3、申请职业病诊断不受理的条件: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⑵超出诊断机构的资质范围的可以不受理。⑶某一诊断机构已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在没有新的证据资料时,其他诊断机构可以不受理。⑷不受理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理由。二、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诊断的实施4、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供的材料⑴职业史、既往史;(卫生部2003年350号文)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卫生部2006年429号文)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⑷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卫生部2006年429号文)⑸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如果提供不足的,按照卫生部有关批复处理。二、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诊断的实施5、诊断⑴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⑵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⑶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⑷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二、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诊断的实施5、告知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及用人单位。6、报告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网络报告及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职业病鉴定(一)职业病鉴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劳动者及其有关用人单位。对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进行两级鉴定,即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二)职业病鉴定的实施1、申请人:当事人(劳动者或有关用人单位);2、申请时限: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3、申请机关: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4、办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三、职业病鉴定三、职业病鉴定(二)职业病鉴定的实施5、办事机构的职责:(1)接受当事人申请;(2)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3)管理鉴定档案;(4)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5)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三、职业病鉴定(二)职业病鉴定的实施6、鉴定时限:(1)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2)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三)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1、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4)鉴定时间。2、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3、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三、职业病鉴定三、职业病鉴定二级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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