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要求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机构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机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二)“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1.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2.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3.招生广告宣传经费;4.教材等代办经费;5.各类税费;6.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公经费等;7.教育培训机构依据《办学章程》,依法从办学盈余资金中计提的办学投资收益(或合理回报)经费(计提时须向开户银行提供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8.学杂费退费;9.办学所需其他经费。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专用账户用途,按月(或按合同、协议)支取办学经费;有关付款合同或协议,应提供给开户银行备案。(三)教育培训机构的“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储本机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由教育培训机构从本机构“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中转入。“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不开通对外支付结算功能。收费退费管理制度根据德州市发改委和教委关于民办校收费和退费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的通知和审批规定,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校制定了收费、退费相关规定。一.收费规定:1.学校收费制定专人收费,由会计、出纳收取培训费。2.学校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区发改委审批收费标准,根据课程类别,课时多少计算。收取学费,开具发票。3.收费宣传都是通过招生简章,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招生简章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坚持上多少课收取多少课时费用明码标价的原则。4.规范财务制度,做到有票可依,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二.退费规定:1.在我校参加培训,按照招生简章规定,和学生签订培训协议和退费协议。2.因学校原因未能履行招生简章,虚假宣传,学校必须满足学员要求全部退费。3.在我校培训上课的学员因伤残意外事故提前退学,按照上课课时可以随时退费,入学后没有上课的学员全部退费。4.参加短期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1/2课时提前提出退学的我校按已完成课时比例,扣除相应的学费、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