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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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业务协议书2009-1-1-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书甲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乙方(收单银行):丙方(特约商户):鉴于:(1)丙方希望通过乙方受理顾客持有的银行卡;(2)乙方同意作为收单银行,将丙方作为其特约商户,为丙方受理银行卡提供配套支持服务;(3)甲方作为为收单银行提供跨行转接服务的银行卡转接网络运营机构,同意直接接入由乙方及其委托的专业化服务公司安置在丙方的POS终端。为了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为广大持卡人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就丙方自愿成为乙方特约商户,通过与甲方系统连接的POS终端实现受理银行卡达成协议如下:1、受理银联卡1.1、本协议内银联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储蓄卡)”、“智能卡”。1.2、本协议适用于丙方的顾客以POS方式支付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交易。1.3、丙方必须在乙方开设资金结算账户。2、责任及义务2.1、甲方作为提供银联卡跨行转接服务机构,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责任及义务:(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技术标准、风险管理规则、市场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银联规则”);(2)运营银行卡交换网络,确保POS终端与甲方系统连接,确保网络的正常稳定运行,但因乙方、丙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非中国银联因素导致系统中断的除外;(3)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信息转接;(4)对乙方上送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提供资金清算、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服务;(5)向乙方提供账款、手续费及商户交易手续费清算数据及报表。2.2、乙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联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银联规则;(2)自行或委托专业化服务公司对丙方进行定期回访,对丙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的POS机具进行维护、保养;(3)为丙方开立账户,受理银行卡跨行交易,做好与丙方的资金结算工作;(4)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丙方办理账务调整;对POS业务协议书2009-1-2-发卡行退单,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在丙方提供有效单据后,向发卡行再请款;(5)有权对收单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6)有权对丙方进行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7)如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的要求,导致乙方按照银联规则或生效判决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8)乙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并有权将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及有关单位和部门。乙方为业务需要可合理使用并披露丙方信息。(9)当乙方收到发卡行或银联因为涉及账户盗用等异常交易而需要协查的需求时,有权先冻结丙方相关交易的清算,并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给予丙方清算。(10)丙方出现违规操作、调单失败、交易审核不严及其他经过差错争议处理或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由丙方向发卡行承担的损失,乙方应首先代丙方向发卡行承担,乙方对发卡行承担后,有权向丙方追偿及从丙方在乙方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2.3、丙方责任及义务:(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银联规则,接受乙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银联卡受理标识;(3)组织收银员及财务人员参加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专业化服务公司举办的银行卡受理操作培训;(4)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POS机的正常使用;(5)按乙方业务受理要求受理所有银联卡,且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的刷卡消费,保证银联卡持卡人与现金支付消费者享受完全相同的服务及优惠;(6)不得将POS机具、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等物品用于受理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7)未经乙方书面允许,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8)不得将其他商户或个人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乙方清算;(9)协助乙方做好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并必须执行乙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10)受理直联POS交易以及使用POS机,应尽勤勉、谨慎之义务;(11)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将银行卡在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行卡信息;(12)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13)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的安全,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包含帐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POS业务协议书2009-1-3-不得留存;(14)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15)协助乙方进行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16)对POS终端机具应尽妥善保管之义务,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应对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7)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乙方主动报告,由乙方协助丙方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丙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需要、用固定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书面审批同意;(18)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理银联卡业务,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持卡人、发卡行、收单行及银联损失。3、接受信用卡、借记卡的POS支付方式3.1、丙方应平等地接受顾客出示的有效银联卡,以支付购物或消费的费用。3.2、丙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才可接受该银联卡在POS机具上使用:信用卡:(1)出示的信用卡印有真正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及信用卡特征;(2)出示的信用卡和相关有效证件完好无损,无涂改和伪造嫌疑;(3)出示的信用卡必须在有效期限内;(4)出示的信用卡不属于“止付名单”中的卡;(5)对于信用卡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同时出示其有效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的,出示的有效身份证应与持卡人本人的身份(姓名、性别、相貌等)和信用卡上的有关内容相符;(6)若使用彩照信用卡在POS终端设备上交易时,持卡人本人身份(姓名、性别、相貌等)应和彩照卡上的相关内容相符;(7)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当面亲笔签名应与其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及笔迹相符,如对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签名或预留签名不清、有涂改,必须拒绝受理并立即与发卡行联系。借记卡:(1)出示的借记卡属于本协议协定的借记卡;(2)出示的借记卡完好无损,无涂改和伪造嫌疑;(3)出示的借记卡在使用期限内;(4)持卡人以输入密码的方式做为取得授权的凭证,不得使用人工授权和压卡操作。3.3、丙方不予接受下列银行卡在POS机具上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全部由丙方承担:POS业务协议书2009-1-4-(1)未经发卡银行认可的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2)对于有防伪标志的信用卡,其防伪标志有所损毁或模糊不清;(3)发卡银行向丙方指示为止付的信用卡;(4)超授权限额使用的信用卡;(5)有效期过期的信用卡;(6)明显非持卡人本人使用的银行卡;(7)信用卡背面无持卡人预留签名或预留签名不清楚、有涂改的信用卡。3.4、丙方不得向使用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付账的持卡人征收任何附加费或额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3.5、丙方对于单笔大额交易,不得分次交易。下列情况则不在此限:(1)持卡人交易时,是以现金或支票付清余款;(2)延迟交易,而持卡人需要缴交订金和在获得货品或服务时付清余款,并须分别签署两张(含两张)以上签购单。3.6、丙方不得以刷卡、压卡、签单等形式支付给持卡人现金。3.7、如丙方与乙方无特殊的书面约定,则在接收POS支付方式时丙方必须通过“刷卡”的联机交易方式取得授权;否则,以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3.8、对于无法通过“刷卡”取得授权的交易,丙方在与乙方进行书面特别约定后,可采用“手工输入”银行卡交易资料,完成联机交易的方式取得授权。手工输入时,必须保证输入的交易资料与该卡资料一致。对通过“刷卡”和“手工输入”方式均无法取得授权的信用卡交易,在丙方与甲方、乙方签定了《特约商户受理中国银联网络(信用卡)压卡业务协议书》的前提下,可通过手工压卡方式进行压卡交易,丙方应直接向发卡行电话索权,将发卡行提供的授权号码记录在手工压卡签购单上,并要求保留持卡人签单记录至少24个月。4、交易单据4.1、有效的交易单据交易单据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协议方才视之为“有效交易单据”:(1)丙方在POS终端上受理银联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交易单据必须由乙方或其委托的专业化服务公司提供,且持卡人、乙方和丙方留存根各一联。持卡人存根联应在交易成功后交给持卡人;乙方存根联根据乙方的具体要求或由丙方向乙方收款时上交,或由丙方暂为保管,且在乙方需要时上交;丙方存根联及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资料丙方均须由交易日起计,保留至少24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因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丙方承担;(2)丙方必须将持卡人出示的信用卡、借记卡、智能卡的账号,以及丙方的名称和甲方赋予丙方的商户编号等信息清楚地印在交易单据上;(3)信用卡签购单据应有持卡人的亲笔签名,且必须与该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的名字及笔迹相符;POS业务协议书2009-1-5-(4)丙方须将其售出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详情,以人民币计算的价目,及每次交易的日期记录在交易单据上;(5)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涂改。4.2、无效的交易单据对于丙方提交的不符合“有效交易单据”条件的任何交易单据,均可视为无效交易单据,乙方有权暂延支付交易款项,并有权追讨已支付的款项。若乙方不接受丙方提交的签购单据时应向丙方说明理由,乙方有权直接在丙方结算账户中收回或主动扣回已划至丙方的有关款项,或于将来应划付给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有关款项。4.3、提交交易单据丙方应妥善保管交易单据,在需要时上交。如丙方收到乙方查询请求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答复,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丙方承担。5、账务处理和手续费5.1、为保障丙方及时收账,丙方必须在乙方开设对公资金账户,丙方必须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结账。如丙方的清算账户未在乙方处开设(即开户行与收单行不一致),则出现资金清算方面的责任纠纷时,由乙方与丙方自行协调解决。5.2、每日交易完成后(以甲方的结账日为准),由甲方根据当天交易的记录内容,在下一个结算日将丙方应得款项划给乙方,再由乙方负责将丙方应得款项(定义见5.4款)划转丙方账户。5.3、丙方如对乙方的POS业务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提出询问,或填写申述单送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询问或申述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5.4、丙方的应得款项,系指每个结算周期内,银联卡持卡人通过安置在丙方的POS机进行消费支付的总交易金额减去丙方应支付的总手续费金额;手续费系指对于每笔银联卡持卡人消费,乙方根据5.5款约定应收取的手续费。总手续费金额是指每个结算周期内,乙方应收取手续费的总和。5.5、丙方的手续费率按照《广东地区直联POS交易各行业手续费率表》执行。5.6、丙方同意按照乙方的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但若乙方和丙方的清算数据有争议时,同意以甲方系统中的清算数据为对账的最终标准。5.7、如乙方有证据表明丙方有或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2)丙方对银联卡持卡人有欺诈行为;(3)丙方提交的交易存在本协议11.1条风险的。则乙方有权暂延支付根据本协议须支付于丙方的一切款项。待查明情况后按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乙方有权直接在丙方结算账户中收回或主动扣回已划至丙方的有关款项,或于将来应划付给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有关款项,由于上述违约所造成的任何责任、损失均由丙方自行承担。POS业务协议书2009-1-6-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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