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工作人员常见犯罪及防范主讲人:刘用田C目录ONTENTS01农商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02农商行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03农商行工作人员常见职务犯罪及其预防NO.1•近年来,安阳农商行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不仅对安阳农商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和加剧了农商行风险,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农商行管理货币资金的机构,责任重大。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因此,预防农商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能忽视。一般来讲,农商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一下特点:•(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发案一般在农商行基层一线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间。农商行一线工作人员直接经手掌握公共资金,具备隐蔽作案的便利条件。他们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手里点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运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由于职务犯罪的专业性强,犯罪嫌疑人对业务较为熟悉,对于办理业务手续、操作程序及审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于农商行是管理和经管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其职务犯罪及金额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农商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运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显现出来。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寻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提供了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农商行,套取农商行信用。如某农商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NO.2•(一)“金钱”的诱惑,丧失职业道德。法律观念淡漠、个人贪欲膨胀、以权谋私、铤而走险是农商行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贷、营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他们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资金分配权,很容易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如农商行个别信贷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农商行,恶意套取农商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其表现:一是个别信贷员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二)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业务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规章制度落实不力、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农商行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不少案件表现为作案时间的持续性和作案次数的连续性,有的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有的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或责任追究失之以软、失之以宽,未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进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在农商行各项业务中,特别是“敏感”部门的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业务中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又细又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这是对农商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NO.3•(一)、违法发放贷款罪•1、概念•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农商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犯罪手法有:a.用信贷资金或贷款给企业或个人b.偷梁换柱发放贷款c.越权放贷造成损失d.担保不实造成贷款损失e.贷前对借款人资信审查不严造成贷款损失f.贷后检查不严造成资金风险损失。•2、立案标准•农商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案例•黄幼琴违法发放贷款案•被告人黄幼琴,抚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资金清算中心主任,曾先后任原江西临川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会计记帐员、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振兴营业部主任。1998年3月16日,时任赣州振兴营业部主任的被告人黄幼琴,在未调查借款人情况和未办理任何审贷手续的情况下,以未办理工商注册的南康风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名义,由该部借给帅木龙250万元。约定的半年借款期限到期后,黄幼琴未为帅木龙办理任何续贷手续,现帅木龙下落不明。至案发时,尚有本金198.92万元未归还。黄幼琴在侦查期间供述,帅木龙找她要贷款250万元用于做铜生意,说以风顺公司的名义办理贷款手续,她同意了,并安排信贷员填写了借款借据。借据上的借款方风顺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万学军的印章是帅木龙带来盖上的。发放这250万元贷款没有进行贷款调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幼琴在办理风顺公司贷款业务中不调查借款人是否真实存在不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不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不核实抵押物情况以测定贷款的风险度,不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不对逾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时催收,不督促办理贷款展期手续�致使本应在1998年9月16日应当归还的贷款本金198.92万元至2006年长达七年多的时间里也没有归还,并且办理借款手续的经手人帅木龙又无法找到。被告人黄幼琴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250万元,案发时还有198.92万元贷款未能收回,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案例2沙毅兵、韩鹏违法发放贷款、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被告人沙毅兵,原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信贷员,被告人韩鹏,原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信贷员,二人的犯罪行为如下:一、被告人沙毅兵、韩鹏在担任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信贷员期间,于2003年1月至6月间不按规定审查客户汽车贷款材料并进行调查,即向北京福普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普得公司)发放贷款,致使该公司以伪造的虚假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汽车销售发票等,从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骗取汽车消费贷款29笔,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后造成人民币1600余万元至今未归还,后被查获。•被告人沙毅兵还单独于2003年6月及2004年5、6月间在工作中不按规定审查客户汽车贷款材料并进行调查,即向北京福普得公司发放贷款,致使该公司以伪造的虚假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汽车销售发票等,从北京银行金融街支行骗取汽车消费贷款9笔,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后造成230余万元至今未归还。二、被告人沙毅兵、韩鹏在担任北京市商业银行金融街支行信贷员期间,共同及单独于2003年1月至6月及2004年5、6月间,在为北京福普得公司办理上述贷款过程中,为该公司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杨忠,另案处理,给予的款物,其中沙毅兵收受人民币10万余元及“尼康”牌照相机一架,韩鹏收受人民币7万元及“尼康”牌照相机一架。•“尼康”牌照相机二架价值人民币1160元。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宣布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毅兵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韩鹏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被告人沙毅兵、韩鹏退赃款人民币各七万元及“尼康”牌数码相机二架、数据卡二个予以没收上缴。四、对被告人沙毅兵尚未追缴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案例3一有名的百万富翁张某找到本县农商行驻某镇的办事处主任胡某要求借贷300万元,用于蚕茧收购生意周转。胡某见这个富户上门觉得二季度收息计划有望,二话没说,就亲自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谁知,这个富户本来是凭建材生意发迹的,对蚕茧一窍不通。因蚕茧市价猛跌净亏损100多万元,后因积压与不通风等原因使积货霉烂变质,张某300万元积货出不了手。因而使这笔贷款成为呆账。调查,胡某先后“拍板”并一人操作放贷20多笔,总金额2310万元,其中诸如张某这样无法落实债权的13笔,总金额1690万元。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他的行为主要违反了审贷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度、集体审批制度等。•(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案例1林勇菁等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1993年4月,石狮市冠运城市农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成立,被告人郭润泽是冠运农商行理事会副理事长并受理事会委派负责监管该社经营管理活动。1994年3月,被告人林勇菁受聘为该农商行副主任,同时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1998年5月26日至1999年3月30日间,被告人林勇菁、郭润泽在经营过程中,共同实施账外业务,由被告人郭润泽到深圳雇人伪造定期存款凭单,被告人林勇菁具体负责操办账外吸收存款业务。其间,账外高息揽存的总本金为8079.508万元。其中:自1995年11月21日至1999年3月16日,由被告人林勇菁将账外揽存资金以他人名字转存至石狮市华仑城市农商行,到期续存共计233笔,实际存款143笔,金额1.2427亿元。•案发时,尚有在石狮华仑城市农商行的存款金额为4710万元。截至1999年8月2日全部到期,但仅收回本金2950万元,尚有1760万元的本息无法收还。同时,被告人林勇菁、郭润泽还采用高息发放贷款及以借条形式贷出资金44笔,总金额为1897万余元。在办理上述贷款借款的过程中,仅以被告人林勇菁或郭润泽同意,凭其签名的借条或欠条即可借出或贷出。其中:由被告人郭润泽自写借条或贷款的金额为739万余元,被告人郭润泽私自经营的石狮市港华服装厂、石狮龙鑫服装有限公司共贷款410万元,由被告人林勇菁或郭润泽同意,签借给蔡振邦、叶伟民、郭德时等共10余人的总金额达700余万元,案发后上述贷款或借款仅收回本金765万元,尚有1100余万元没有收回。经石狮市审计事务所鉴定:截至1999年3月30日止,石狮市冠运农商行账外揽储本金的直接损失为1471.586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润泽退出赃款88万元,并主动将其港华工业大厦、东百超市等六处财产计489万元财产移交冠运农商行管理使用以折抵偿还其向冠运农商行的贷款。截至1999年3月30日止,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石狮市冠运农商行直接经济损失达2591.99万元。(2)1997年6月6日至1999年5月4日,被告人林勇菁在担任石狮市冠运农商行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账外揽存资金以被告人郭润泽之妻蔡秀川及其子郭清桥的名义,在福建省闽发证券公司石狮市服务站分别开设11634号、11636号资金账户,共存人资金188万元进行炒股,截至1999年5月4日止,被告人林勇菁炒股共计亏损68万余元,余额110万元林勇菁于案发前主动领出交还石狮市冠运农商行。•对此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