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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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王力云、审判员卢伟双、刘旸:书记员;石苗苗2、公诉人:3、被告人:4、辩护人5、证人6、法警案由:非法拘禁、抢劫财物案情;2008年5月1号六时许,被告人严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在孙昊的协助下将被害人赵爽从晨曦饭店强行带到世纪大酒店5003房间。期间严宇非法关押被害人长达五日,并且对其施加暴力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5月6日上午九点被害人趁严宇熟睡之际逃跑,在向外逃跑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被告人严宇随即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5、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对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孙昊、严宇已在羁押室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侯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审判长】:(敲法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南京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昊、严宇涉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孙昊、严宇到庭!(法警去审判长那拿文书,再去下面带2被告人和2法警上来。)【审判长】被告人,孙昊。【孙昊】:到精选文档【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孙昊】:没有【审判长】:被告人孙昊,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孙昊】:我叫孙昊,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浦口区江浦街道33号【审判长】:被告人孙昊,你以前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孙昊】:没有【审判长】:被告人孙昊,你是何时何因被羁押的?【孙昊】:因涉嫌非法拘禁他人,于2008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严宇。【严宇】:到【审判长】你还有别的姓名吗?【严宇】:没有【审判长】: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严宇】:我叫严宇,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浦口区江浦街道32号【审判长】被告人严宇有犯罪前科?【严宇】没有【审判长】被告人严宇,你是何时何因被羁押的?【严宇】: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9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孙昊、严宇,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们收到了吗?【孙、严】:收到了【审判长】:你们是什么时候收到的?【孙昊】:好象是2008年12月14号【严宇】:是12月14号【审判长】:被告人你们可以坐下了。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力云,刘旸,卢伟双组成。由王力云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石苗苗担任法庭记录。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婷、翟峰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严宇、孙昊的委托,分别由天护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竹青、张晶莲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察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精选文档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申请回避吗?被告人:不申请回避【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诉字(2008)125号起诉书被告人:严宇,男,22岁1988年1月31日,江苏泗阳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浦口区江浦街道32号。被告人:孙昊,男,23岁1987年5月22日,江苏南京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浦口区江浦街道33号。被害人:赵爽,男,25岁。被告人严宇、孙昊因涉嫌绑架罪于2008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南京市公安局逮捕。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宇,孙昊涉嫌绑架罪,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运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宇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由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人:张晶莲,于竹青【审判长】:被告人孙昊、严宇,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被告】:一致【审判长】:留孙昊在庭,将严宇带出法庭。被告人你坐下回答问题吧【审判长】被告人孙昊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孙昊】:有意见,我没有参与非法拘禁赵爽,只是帮严宇把他带到世纪大酒店然后就离开了。【审判长】下面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个简要的概述,你可以讲了:【孙昊】当时,我记得,严宇和我说,赵爽欠了他10万块钱,本来是好朋友,就没写欠条,现在赵爽不还了,严宇又急着用钱,就让我帮忙一起去找赵爽“谈一谈”,我们就把赵爽从晨曦饭店带到世纪大酒店,到了酒店后有朋友打我电话,说找我喝酒,我就走了,后来怎么样我就不知道了。【审判长】:讲完了吗?孙昊:讲完了。【审判长】:被告人孙昊的辩护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精选文档【辩护人1】:审判长,陪审员,我接受孙昊的委托,天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孙昊的辩护人。我方对公诉方对我的当事人孙昊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控诉存在异议,我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事实相应的拘禁行为,且对严宇与被害人的赵爽的纠纷不知情,在一定程度上,我方当事人也是受害者,所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孙昊是无罪的,应无罪释放。【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孙昊,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被告人孙昊】听清楚了。【公诉人】被告人孙昊,你当时是怎么把赵爽带到酒店的?有没有使用暴力?【孙昊】:当时是和严宇一起把赵爽带到酒店的。没使用暴力,只是推搡了几下。【公诉人】那你当时有没有提及严宇要求赵爽还钱的事?【被告人孙昊】我只是说,欠债还钱,你就老实的把钱还给严宇算了,耍什么赖!【公诉人】:那被害人赵爽有没有承认欠钱的事?【孙昊】他没承认【公诉人】被告人孙昊,你们为什么不直接到赵爽家里去要钱而要选择把他带到酒店然后跟他要钱呢?孙昊:###########(保持沉默!!!)【审判长】:被告人必须回答公诉人的问题。【孙昊】:我当时没想那么多,我只是帮严宇的忙而已,他让我这么做,我就这么做。【公诉人】:检方没有要问的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对孙昊进行发问?【辩护人1】:是。孙昊你不知道严宇的真实目的,是吧?【审判长】:辩方,请注意你的发问方式。【辩护人1】:是。孙昊你知道严宇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吗?【孙昊】:当时我以为就是让赵爽还钱。【辩护人1】:严宇当时有没有给你钱当作回扣?【孙昊】:没有【辩护人1】:审判长没有别的问题了。【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发问的吗?【辩护人2】:是的,审判长,孙昊,你说你那天将赵爽带至5003室后就离开了,以后再也没有去过,有谁能证明你之后再也没去过吗?【孙昊】:我当天的离开我的朋友王二可以证明。至于那之后的几天,我一直没去过酒店,酒店工作人员李晓可以证实。【辩护人2】:审判长,我没有别的问题了【审判长】:被告人孙昊你和赵爽之前认识吗?【孙昊】:不是很熟,听严宇说是他朋友,家境不错精选文档【陪审员(卢伟双)】:你在离开酒店后有没有问过严宇这件事处理的怎么样?【孙昊】:没有,事后我就把这事给忘记了。【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孙昊带出法庭请法警提被告人严宇入庭!被告人你坐下回答问题吧【审判长】:被告人严宇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严宇】:没有意见。【审判长】下面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个简要的概述:你可以讲了:当时我赌博欠了一些钱,道上兄弟催得有点紧,因为跟赵爽比较熟,看他最近股票赚了不少钱,就想找他借点钱来撑一下,他又不肯,就想到喊上孙昊帮忙,孙昊这人胆子小,怕不敢干这事,就骗他说是赵爽欠我钱,找他还债的,孙昊就答应了。后来我们把他从晨曦饭店绑到世纪大酒店后,孙昊就走了,我把赵爽帮在房间里,让他给10万块钱,他不给,我就关了他几天,后来5月6号的时候,他趁我睡着的时候,偷偷逃出去,我发现的时候,才知道他死在酒店大门口了,他的死和我没关系。【审判长】:讲完了吗?【严宇】:讲完了【审判长】审判长:被告人严宇的辩护人对公诉方的指控事实是否有疑议?【辩护人2】:是的,审判长。我方对公诉方认为的绑架罪的控告有异议,我方当事人严宇仅是向被害人赵爽本人要钱,并未向其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不构成绑架罪。应属于抢劫罪。同时赵爽的死系其心脏病突发,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除此以外,我方当事人事后有自首行为,应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严宇,你把赵爽关了几天?【严宇】:5天不到,1号晚上关的,6号早上他逃出去的。【公诉人】:期间你有没有打他?【严宇】:有。用皮带打的【公诉人】:你用皮带打被害人的那段时间,他给你钱了吗?【严宇】:没有【公诉人】:严宇,你知道赵爽有心脏病吗?【严宇】:知道,但他和我说过已经好了很久了,最近几年一直没事。【公诉人】检方没有要问的了。【审判长】:下面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2】:被告人严宇,你关了他五天就打了他五天吗?【严宇】:就一开始2天,而且也就是打了几下。【辩护人2】:也就是说,你后面几天没有实行暴力,是吗?精选文档【严宇】:是的【辩护人2】:后面几天,你是怎么对待他的?【严宇】:每天给他喝点水,吃一点东西。【辩护人2】:审判长没有别的问题了。【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发问的吗?【辩护人1】:你们是谁提议将赵爽带至世纪大酒店的?【严宇】:是孙昊,他说把人约出来谈比较有效。【辩护人1】:孙昊知不知道赵爽欠你钱的事是假的?【严宇】:我不确定他到底知不知道。【辩护人1】:将赵爽带至世纪大酒店后,孙昊就离开了吗?【严宇】:是的,当天他说有人请他喝酒,就走了。【辩护人1】:审判长,我没有别的问题了。【审判长】:被告人严宇,你向赵爽的家人朋友要钱吗?【严宇】:没有,不敢太声张,就问赵爽要钱。【审判长】:在此期间,你有没有抢掠被害人的人身财产?【严宇】:我只是在他身上找到500块钱和一张银行卡。【陪审员】:那你有没有挟持被害人去银行取款?【严宇】:没有。审判长问其他陪审员有问题吗?【陪审员】:经银行提供的信息表明,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该银行账户有过取款记录。你是不是自己拿了被告人的银行卡去取的钱?【严宇】:我关了他两天后,就吓唬他说要报复他的家人,他就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了我,所以我就自己去取了钱。【陪审员】:你提取了多少现金?严宇:5万。【审判长】:提被告人孙昊到庭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公诉人】审判长,本院就指控被告人孙昊、严宇一案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中的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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