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增值税税收筹划习题及答案1、李某于2009年开办一家瓷器作坊,生产瓷器,注册性质为私营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率为3%,近几年生意红火,又先后开办三个作坊,年含税销售额已达421万元,管理也逐渐规范。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其管理情况,建议其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购料情况:李某的瓷器作坊所用原料主要是合适的土,作坊所用的土均不用花钱买,其他原料如包装物、燃料等外购,每年购进金额约46万元。站在增值税节税的角度上,请你帮李某筹划一下,新建作坊按什么身份的纳税人纳税比较合算。法一: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增值率=[421/(1+3%)-40/(1+3%)]/421/(1+3%)×100%=90.50%无差别增值平衡点20.05%故: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法二:直接分析。若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为61.2万元[421/(1.17)*17%],进项税额为6.7(46/1.17*0.17)万元,应纳税额=61.2-6.7=54.5万元,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421/(1+3%)*3%=12.26万元可见,李某依旧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比较划算。2、中石化某省分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成品油,此外还有少量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2012年该公司营业收入总额150亿元,其中成品油销售收入139.5亿元。公司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装车费收入:随同销售油品发生,全年0.5亿元。–运油收入:随同销售油品发生,全年3亿元。–检验费收入:部分随同销售油品发生,全年发生额1.3亿元;部分单独为其他单位提供油品检验服务,全年发生额1.7亿元。–代储油品仓储收入:部分为大客户购买油品后,没有及时将油品运走,暂时由公司收取代储费用并代为储存,全年发生额1.5亿元;部分为替军队等特殊单位储存油品并收取代储费用,全年发生额2.5亿元。对于上述收入,该省分公司的部分市分公司按照营业税应税劳务核算收入并计算缴纳了营业税,部分市分公司则按照销售油品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请对此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企业有利的税收处理方案。如果全部按照增值税来缴纳,则销项税额=150×0.17/1.17=21.795(亿元)2如果按照营业税缴纳,会有如下的情况:对装车费和运油收入:如果石油的运输和装车收入能单独核算,则依照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没有单独核算,则应缴17%的增值税。对检验费收入:部分随同销售油品发生,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部分单独为其他单位提供油品检验服务,属兼营行为,如果公司独立出一个检验部门,那么发生的全部检验费用均属于兼营行为,都缴纳5%的营业税针对代储油品仓储收入:同检验费划分一致,大客户购买油品后,没有及时将油品运走,暂时由公司收取代储费用并代为储存的这一部分,属混合销售行为;另外替军队等特殊单位储存油品并收取代储费用的视同兼营行为。如果公司独立出一个仓储部门,那么发生的全部仓储费用均属于兼营行为,都缴纳5%的营业税,将以上费用确认为缴纳营业税的收入时候有两种情况:分公司有单独核算了装车及运输收入,且有独立的检验部门、仓储部门,则检验、仓储缴纳5%营业税。则营业税和增值税销项税=139.5/(1+17%)×17%+0.5/(1+11%)×11%+3×3%+7×5%=20.759亿元若公司没有核算装车及运输收入,则,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39.5+3.5)/(1+17%)×17%+(1.3+1.5)/(1+17%)×17%+(1.7+2.5)×5%=20.778+0.407+0.21=21.395亿元可见,仅就税负而言,公司应当准确核算出装车及运输收入,并分离出运输部门、仓储部门、检验部门,这样可以少纳税。3、海口某一颇具规模的汽车销售公司,同时经销几个品牌的轿车。2012年新引进某著名品牌轿车,销量特别好,仅一年购进该品牌的轿车支出差不多达上亿元。但是由于该公司不属于该品牌轿车专卖店性质的经销商,不能从该品牌店获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造成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购进该品牌轿车时,无法抵扣高达上亿元的购货支出的进项税额。请考虑该汽车销售公司该怎样进行税收筹划?根据题意,汽车经销商在事前采用代购货物处理方法,可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目的。汽车经销商代购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不垫付资金;第二,汽车厂商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购车用户,并由受托方-汽车经销厂转交;第三,汽车经销商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如果是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最终购车用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通过上述筹划,汽车经销商与该品牌车厂由直接的购进销售关系变成了代理关系,对此事件汽车经销商只需把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这样,该售车行为的税收负担就大大降低。4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主要耗用甲材料加工产品。现3有A、B、C三个企业提供材料,其中A为生产甲材料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发票;为生产甲材料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率为3%的专用发票;C为个体工商户,只能出具普通发票。A、B、以三个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相同,但含税价格却不同,分别为133元、103元、100元。请分析该生产企业应从哪家进货。设某生产企业含税售价为x,A、B、C三处的含税价格分别为y、z、p,则一般纳税人(A)和可提供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B)的选择:由z/y=103/133=77.44%价格折让临界点86.8%,可见应从B处购货;一般纳税人(A)和小规模纳税人(C)的选择。由p/y=100/133=75.19%价格折让临界点84.02%,可见应从C处购货;从上述可见均不选择一般纳税人A,那么到底应选择B还是C?从B处购货的收益=x/(1+17%)-z/(1+3%)-[x/(1+17%)×17%-z/(1+3%)×3%]×(7%+3%)①从C处购货的收益=x/(1+17%)-p-x/(1+17%)×17%×(7%+3%)②当①=②,即p/z=(p/y)/(z/y)=84.02/86.80%=96.80%时,即当C的销售价格等于B的销售价格的96.80%时,从两个销售者中购货结果是一样的。当C的销售价格低于B的销售价格的96.80%时,从C处购买合适;当C的销售价格高于B的销售价格的96.80%时,从B处购买合适。而100/103=97.08%96.80%,因此应从B处购买合适。5、宏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面粉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开拓新的销售市场,宏伟公司决定到农村送货上门进行以货易货的贸易:用面粉从农民手中兑换小麦。公司将小麦按市场价格每公斤2元计算,面粉和麸皮按销售价格每公斤2.5元和1.5元计算,1.15公斤小麦兑换0.8公斤面粉和0.2公斤麸皮。当月宏伟公司以800000公斤面粉(入帐价值2000000元)、200000公斤麸皮(入帐价值300000元)兑换小麦1150000公斤(入帐价值2300000元)。宏伟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该项业务是以货易货的贸易,反映为库存面粉产品和麸皮产品减少、原材料小麦增加,并且小麦和面粉都属于农产品范围,所适用的税率相同,在购销金额相等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减后,无应纳增值税额。请对宏伟公司上述税务处理进行评述,并提出你的处理方法。以物易物应按照正常的销售和购进做账务处理,该公司如此做账是错误的:其会计及税务处理漏计了增值税。如果按照全额计算增值税,这意味着丧失了销售麸皮免征增值税、购进小麦依13%计算进项税额的优惠。若宏伟公司按照正常的购销程序处理这些以物易物交易,则可以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从而规避额外税收负担:销售项目中仅面粉的销售须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麸皮的销售免征增值4税;小麦的购进可以依13%的比例计提进项税额;正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应该为:(1)将销售的面粉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1+13%)=1769911.5(元)销项税额:2000000÷(1+13%)×13%=230088.5(元)(2)麸皮属于免税货物,其销售应单独记账,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并且无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为300000元。(3)小麦购进应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采购成本:2300000×(1-13%)=2001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2300000×13%=299000(元)(4)应纳增值税=230088.5-299000=-68911.5(元)6、某网络通讯服务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承接网络通讯设备安装服务业务,购销合同价款360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3000万元,安装费600万元,按3%缴纳增值税。计算该公司现在的税负,并作出可以降低其税负的筹划方案。目前属于混合销售业务,应纳增值税=3600/(1+3%)*3%=104.9(万元)现调整为代购设备和安装服务两个合同。其中代购设备部份3000万元由厂家直接开发票给客户。安装费用600元合同按3%缴纳营业税=600*3%=18(万元)节省流转税支出=104.9-18=86.9(万元)7、清馨服饰店是销售服装饰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近换季,该服饰店推出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顾客只要买一件价值588元的外套,便可获赠价值59元的丝巾一条;买一套价值1688元的西服,可获赠价值170元的公文包一个。活动当月,清馨服饰店销售外套700件,销售西服600套。请分析清馨服饰店这种促销行为的税收负担,并提出税收筹划建议。清馨服饰店的应纳税如下:销售外套的销项税:700×588/(1+17%)×17%=59805.13元赠送丝巾的销项税:700×59/(1+17%)×17%=6000.85元应赔缴个人所得税:59×700÷(1-20%)×20%=10325元售西服的销项税:600×1688/(1+17%)×17%=147158.97元赠送公文包的销项税:600×17%×170/(1+17%)=14820.51元应赔缴个人所得税:170×600÷(1-20%)×20%=25500元赠送的物品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根据赠送的丝巾和公文包的购进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则服饰店促销商品的增值税销项税=59805.13+6000.85+147158.97+14820.51=227785.46元城建税及附加:227785.46×(7%+3%)=22778.55元5赔缴个人所得税为:10325+25500=35825元筹划建议:清馨服饰店可以将实物赠送的促销方式改变为降低产品价格,使外套加上丝巾的价格合计为588元,西服加上公文包的价格为1688元,这样,对于服饰店来说,总盈利水平没有发生变化,税收负担为:销售外套和丝巾的销项税为:700×588/(1+17%)×17%=59805.13元西服和公文包的销项税:600×1688/(1+17%)×17%=147158.97元则由此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9805.13+147158.97=206964.1元另外,服饰店不用赔缴个人所得税,且节省相应的赠品的城建税及附加费。在这种销售方式下,税收负担减少了:6000.85+14820.51+10325+25500=56646.36元8、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免征增值税,2月份支付电费20000元,进项税金3400元;支付热力费10000元,进项税金1700元,本月购入其他货物进项税金为60000元。上述进项税金的货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其中生产甲产品用原材料30%,乙产品用80%。当月共取得销售额为1500000元,其中甲产品为500000元。怎样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比较划算?如果企业能准确划分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400十1700十600000)×30%=181530如果企业不能准确划分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可抵扣进项税=(3400十1700十600000)×(500000/1500000)=201700(元)可见,当企业能准确计算免税产品甲产品所使用的有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