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法治化四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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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体系。(一)强化民族法律法规的立废改释工作。以我国现行《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与民族工作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制定的与民族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为内容,培育民族法治意识,拓展法治思维,将落实法治精神到民族工作的各个领域。同时我们还要广泛征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关于如何搞好民族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修订并完善与民族工作相关联的法律法规,突出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3](P385)。妥善处理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稳定性与民族工作法治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厘清现行民族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空白或缺陷,保持动态的、开放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在民族地区进行城市乡村的社会生活治理与基础建设、城市农村的生态资源及环境的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与现代文化的保护、民族经济发展与民族经济的治理、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供给、行政管理与其他事项等方面所涉及到的单行条例需要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以保证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发展。(二)严格民族法律法规在民族工作中的实施。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极为重视民族事务工作,颁布并实施了与民族事务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截止2018年底,通过对民族自治地方788件单行条例进行梳理,结果显示:以“条例”名称的单行条例700件,约占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91%,以“办法”名称的单行条例11件,约占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2%,以“程序规定”“若干规定”和“工作规定”名称的单行条例9件,约占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1.02%,以“变通规定”、“补充规定”名称的单行条例58件,约占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7.3%[4]。同时制定并修订了与公民密切相关的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李小红祁湘:新时代背景下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法理学思考理办法》等文件中,“自治条例”20余部和“单行条例”200多部[5]。这不仅为依法有效治理民族事务工作提供了规范化的依据,还为保护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借助上述指导性文件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我们还需要密切关注民众的教育与就业、生态环保、扶贫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力图解决好各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方面凸显的最直接和最关心的各类问题,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保住基本、兜住底线为标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针对少数民族人口流动和异地就业的现实情况,我们要力争做好城市和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整合其人口信息资源,构建服务和管理各少数民族群众的信息平台,完善民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当然,对因不同民族因素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我们需要综合考虑,采取教育、协商与调解等与民族相适宜的特殊方法,采取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化解矛盾,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不论民族出身、民族信仰、民族宗教,都要依法处理[6]。因此,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我们必须严格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突破法理困局,祛除具体操作中的法律冲突。(三)培养高素质民族政法干部的法律意识。习近平同志关于民族工作的根本依据的思想,包括“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7]这表明:培养民族政法干部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培养一批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满意,具有“三个特别”标准的民族政法干部。作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法干部,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民族实际,重视民族关系问题,其中主要领导干部要增强“四个意识”,立足政治高度审视民族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所辖的民族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社会治理的优势。二是要依法作为。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两个群体构成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在民族工作中党对这两个群体提出了“五条标准”和“三个特别”。这既体现了“共同性”又体现了“差别性”。为此,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加强政法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让他们正确掌握实施法律法规的能力,同时还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民族政法干部自觉担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率,解决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做好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干部是重要的桥梁和纽带”[8]。三、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本体论维度(一)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基本内涵。要准确理解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基本含义,首先需要明确“民族工作”“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概念内涵。1.民族工作。“民族工作”,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党和政府制定的民族政策以及如何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何加速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如何有效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如何对民族分裂活动的打击等[9](P375-379)。这些内容涵盖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体、客体和根本任务。其主体包括在承认国家公权力部门作为核心主体地位的同时,还有中国共产党、人大、行政机关、政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客体主要体现在以民族事务工作为对象的治理和服务行为;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做好民族工作的四个“纳入”,提高了民族工作的战略高度,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研究提供了政策依据。2.民族工作法治化。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民族工作法治化”正默默实践并拓展法律的社会功能,本文将其提高到法治理论高度进行思考,不仅有利于推动社会对“民族工作法治化”的理解与认同,而且更有助于在法学领域拓展“民族工作法治化”的研究视野。通过对近年来专家学者对“民族工作法治化”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与分析,笔者认为“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基本含义可以归纳为七个方面:一是主张各民族共同繁荣与团结进步,民族不论大小(发展程度高低、人口多少)一律平等;二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三是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文化;四是对少数民族正常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法律保障;五是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六是帮助少数民族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七是培养选拔使用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可见,所谓“民族工作法治化”可以界定为,主权国家通过“法的主治”而形成的,具有良好社会秩序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有共同民族语言、共同民族信仰特征的社会群落,包含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措施和政策等要素,能共同实现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功能定位所组成的法的综合体[10](P39)。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措施和相关政策等要素,制定和落实促进民族工作的法律规范体系,维护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11](P21)。从该意义分析,民族工作法治化已经被赋予了法治理论意蕴和实践价值取向两方面的内容。(二)研究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必要性。西方学者哈耶克认为:“只有依据累积性发展的框架和在此框架内,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地发挥作用。”[12](P65)这启迪我们,社会制度、法律法规制度、风俗习惯、文化道德和社会思潮等社会现象都是以一种累积性的发展方式渐趋形成。因此,研究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问题,正好符合民族区域法治发展道路的累积性演进规律,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应当以“区域性的规则共治”理念为研究基础。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把民族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民族事务工作法治化治理,目的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以维护现代多元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现代多元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是时代进步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具有多民族特色的国家,通过法治保障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正确处理民族事务是新时代民族工作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渐趋扩大,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更加复杂等新情况与新问题,这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民族事务法治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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