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一辩立论)思路:(一)概念定性——二者关系(手段、工具)——引出衡量标准定纷止争——程序本位——更重要(二)看得见的正义(三)程序正义独立性(四)结语强调正文:我方认为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主要有三点:一、从概念上讲:程序正义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为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因而他是“定纷止争”的一种手段。而实体正义是指对权利义务分配做了合乎正义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因而他是一种宏观的原则,一种评判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正及是否可以达到“定纷止争”目的的参照物,是一种工具。我们说法的正义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其目标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那么判定两种正义哪种更为重要,就是要看哪种更有利于促进或达到“定纷止争”的实现。程序正义是通往实体正义的必要方法和过程,是保证实现社会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措施。没有了手段保障的实体正义,是不能达到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的。而程序正义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正如“法律决定必须2经过正当的程序”,决定了法治的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稳定性及充分体现和保障了实体正义中的原则性分配,因此程序正义理念的意义相对于实体正义而言更重要。二、其次,“法律所选择的正义必须是可操作性的,并且因为法律的理性,她的正义将禁止任意专断的侵入”。因此在实现定纷止争的价值追求中,我们应当以更容易实行、更方便操作、更稳定可靠、更具有普遍性、更容易被大众广泛人的方式为本位,这种方式就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古老的法学谚语所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判决不仅要正确、公平且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及信服,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正义的结论而言)的正义。这就决定了在我们追求正义的道路上,程序正义是能够为人们所共同感知与监督的,而实体正义则不然,实体正义提供的原则性的权利义务分配标准,存在度量衡的问题,即价值判断只要在原则性标准之中,它就是正义的,但这种正义在各方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上是存在不同意见的,正如“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种正义是模糊的,而法所能维护的首要的正义就是形式上的正义,而有形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三、再次,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虽然程序正义为实现实体正义提供了保障与方法,但程序正义本身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内在价值。3正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指出:人类应该或必须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这种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程序正义的优点在于在进行“定纷止争”的过程中,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变化着的相对地位,从而避免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复杂原则问题,故而,程序正义更稳定,更能达到解决纠纷的目标。结语:程序正义是让人高枕无忧的站着的正义与幸福,而实体正义则是让人朝不保夕的跪着的正义与幸福。就象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一样,跪着的正义同样不是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