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与评标20、开标20.1招标人将按本工程项目“投标邀请书”和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或按17.2款通知延长的时间)和地点,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20.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20.3对已按第19.1款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原封退还给投标人。20.4开标时,由投标人授权代理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人当众拆封,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6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开标后,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或者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投标总价,招标人将当场宣布为废标。20.5只对符合第16条要求的投票文件开标,并由招标人宣读合同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技术性选择方案的投标价(如果有)、业主标底(如果有)、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未经宣读的调价函(如果有),一律不在评标中考虑。招标人应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20.6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公证机关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20.7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20.8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形式(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此时,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将默认开标结果。21、保密21.1开标以后,直到签订合同协议书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21.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定。21.3从开标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年时间内,业主或招标人均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原资料提供单位的书面同意。22、初步评审22.1招标人依法组织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a)投标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1)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法人章。(2)投标书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书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4)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可辨、有效;(5)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填写。(b)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凡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担保、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c)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1)通过资审后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2)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指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经验、人员、设备、财务等)。(d)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1)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2)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3)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4)投标担保有效期为招标文件有效期加30天;(5)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e)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1)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2)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f)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g)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h)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标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i)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j)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k)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和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23.算术性修正23.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a)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b)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c)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计数为准,修正总价。23.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认得同意,并确认修改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24.详细评审24.1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完成算术性修正之后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24.2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f)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24.3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a)对投标人提供的财力资源情况(财务报表及相关资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财务能力的评价。(b)对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素质、设备配置情况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技术能力的评价;(c)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反感的可行性,以及质量标准、进度与质量、安全要求的符合管理水平的评价;(d)对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进行业绩与信誉的评价。24.4在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履约信誉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则属于重大偏差,按废表处理;(a)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b)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c)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25.细微偏差25.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a)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b)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c)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d)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了某些支付号的工程数量;(e)除强制性标准规定之外,拟投入本合同段的施工、检测设备、人员不足;(f)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够完善。25.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a)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b)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c)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报价从评价中给予扣除;对于修改了工程数量的工程细目报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的合价予以修正,评标价作相应调整;(d)在施工、检测设备或人员单项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e)在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25.3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除第25。1款(a)、(b)、(c)、(d)项的细微偏差按第25。2款规定进行修正外,招标人还应要求投标人对25。1款(e)、(f)项的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为招标人所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的最终评比。26.评标价26.1投标人经细微偏差澄清和补正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减去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含不可预见费总额、或专项暂定金额、或某个给定单价的支付号的合价、或某个给定的总额价等)之后为投标人的评标价。26.2招标人对投标投标报价的评审应以评标价为基准。27.投标文件的澄清27.1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2投标人拒不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28.评标方法在详细评审之后,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工程项目技术复杂程度的不同,将事先选定并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载明选择下列评审方式中的一种:综合评估法28.1(注1)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后综合评分的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评标价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评审因素及权重,评标价所占权重一般为70%;对于特大桥、长大隧道或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高的工程,评标价占权重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50%;);财务能力:分;技术能力:分;管理水平:分;业绩与信誉:分。28.2评标价的分值确定(1)招标人设有标底,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评标价按下述规定进行评分a.复合标底计算:A+B=C2式中:A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值(标底开标时应公布);B招标人评标价平均值,B值为投标人的评标价在A值的105%(含105%)至A值的85%(含85%)范围内的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若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均未进入复合标底的计算范围,则C=A;C复合标底值。a.复合标底降低5%之后为评标基准价D;b.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用公式表示如下:D1–DF1=F-×100×ED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F——评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D1——投标人的评标价;D——评标基准价(复合标底×95%)。若D1≥D,则E=2;若D1D,则E=1。(1)招标人未设标底,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评标价按下述规定进行评分:a.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降低5%之后为评标基准价D;b.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用公式表示如下:D1–DF1=F-×100×ED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F——评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D1——投标人的评标价;D——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95%)。若D1≥D,则E=2;若D1D,则E=1。最低评标价法(招标人应设有标底)28.1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比较,发现投标人的最低评标价低于招标人标底15%以下(含15%),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报价可以按照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该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招标人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费标处理。本款所述招标人标底应不包含暂定金额。28.2如果投标人能说明其投标报价是合理的,招标人将向评标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中标候选人按以下方式提交履约担保:(a)(A-D1)/A≦15%,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b)15%(A-D1)/A≦20%,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c)20%(A-D1)/A≦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