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1市政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反馈意见目录1检查情况..................................................................12市场行为..................................................................12.1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建设程序。.................................................12.2监理单位明知无施工许可,同意项目开工,且未向建管中心书面报告。...............12.3施工单位擅自开工,违法分包。.................................................13质量管理..................................................................23.1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验收工作。.............................23.2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多处违规。...................................................23.3施工单位质量资料与工程不同步。...............................................33.4监理单位质量监管不力.........................................................44安全管理..................................................................54.1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54.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64.3农民工管理空白,存在劳资纠纷的风险。........................................10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1市政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反馈意见市政工程及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执法检查反馈意见1检查情况根据市总队《关于开展市政工程及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执法检查的通知》(建质安总[2011]31)要求,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南港工作部,于5月17-19日,对南港工业区河道三个标段工程进行了抽查,具体情况如下:序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形象部位1天津南港工业区津歧公路东侧河道工程天津市南港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基2天津南港工业区海滨大道东侧河道一标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基3天津南港工业区海滨大道东侧河道工程二标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基检查过程中发现各责任主体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意见反馈如下,请各责任单位各自对照,整改、落实。2市场行为2.1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三个标段均进行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公开招投标工作,但未申报质量监督、安全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且三个标段均已开工建设。严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6款,应责令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2监理单位明知无施工许可,同意项目开工,且未向建管中心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在明知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开工报告上签字盖章,同意项目开工。对建设及施工单位违规行为,未执行报告制度。2.3施工单位擅自开工,违法分包。2.3.1三个标段施工单位在明知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2.3.2中庆建设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单位,将闸口工程中的桩基工程进行了分包,桩基工程为主体结构,《建筑法》明文规定应总包自行完成,不得分包,严重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2市政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反馈意见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质量管理3.1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地基、基础及主体分部验收工作。建设单位未按开发区建管中心《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及验收备案指南》要求,对三个标段进行施工段划分并组织地基、基础等分部工程验收工作,从未向开发区建管中心上报《建设工程验收通知书》(建设表1),分部工程验收及监督管理为空白,现场部分施工段已进行了下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隐患。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2款,应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2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多处违规。3.2.1项目组织架构不健全,项目经理长期脱岗。1)三个标段项目组织架构不健全,项目班子成员、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如少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均能提供各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但大都不在现场从事现场管理工作,只是挂个名,由于多人的缺岗,现场有些同志大都是一个身兼数职。管理力不从心,导致现场管理混乱。2)项目经理长期脱岗。三个标段均存在此情况,其中庆建设、中铁十局尤其严重,项目经理从未来过现场,现场只有一个执业资格证。项目经理作为现场第一责任人,严重缺位,导致真正管现场的是项目生产经理,而生产经理是否为本单位职工,是否具有现应的执业资格,无法核查,一旦出事,违法成本低,安全风险巨大。3.2.2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不符合要求、人员配备不到位。1)三个标段电工专业操作证,均不是建委及安监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全部不符合要求。2)挖土机、推土机、压路机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严重不足,三个标段近百台施工机械,上岗证不足三成。3)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人证不一致,中庆建设桩基施工实际操作人员为李光华,存档资料中查无此人。3.2.3施工组织设计未按管理制度进行审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1)三个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均未按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大都是项目内部审核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3市政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反馈意见成,均未按要求报公司总部(授权的分公司)审批。2)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作为河道工程,开挖深度均超过5m,三个标段均无专项施工方案,只是凭经验开挖,导致现场多处出现塌方。3.2.4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三个标段施工单位对监理及建设单位下达的整改,回复不及时,没有整改措施,无整改前、整改中、整改后的实物照片。全部为文字描述,整改情况及效果不具有可追溯性。3.3施工单位质量资料与工程不同步。3.3.1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施工日志记录零乱。三个标段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交底内容每次均为一样,无针对性,施工日志记录零乱,无专人记录,不详实。中铁十局更是无法提供施工日志。3.3.2未严格审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中庆建设闸口工程施工中,钢材材质证明未注明工程使用部位、进场数量、原件存放处、复印人等信息内容。3.3.3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不齐全。中庆建设闸口工程未提供见证取样台帐。3.3.4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洽商、交底不规范1)三个标段的设计变更均以监理例会纪要的形式进行体现,均未按《天津市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进行填写,也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盖章进行确认。2)中庆建设闸口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用42.5水泥,而现场使用32.5的水泥,无设计变更文件。3.3.5施工试验报告(记录)中庆建设闸口工程钢材未按炉批号分开进行检测。钢材焊接代表数量与现场不符,电焊为同一人且同一天焊接2700个接头,资料不真实,未能反映现场的实际情况。3.3.6施工记录1)三个标段均未按《天津市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进行填写,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均为代签。中铁十局项目部更是提供不出一份工程质量资料。2)中庆建设闸口工程提供虚假桩基打桩施工记录。无泥浆比重检测记录。3.3.7质量验收记录齐全1)三个标段未按开发区建管中心《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及验收备案指南》要求,进行施工段划分并组织地基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4市政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反馈意见2)中庆建设闸口工程未能提供钢材进场验收记录、钢筋加工、制作检验批,未能提供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钢筋已完成隐蔽。3.3.8实物质量多处不符合规范情况1)桩主筋单面搭接焊搭接长度、焊缝长度不满足10d要求。2)现场抽测两根钢筋笼局部箍筋间距过大,最大差7cm。3)现场少量箍筋与主筋点焊,电焊电流较大,存在咬肉现象。搭接长度、焊缝长度不满足10d要求搭接长度、焊缝长度不满足10d要求局部箍筋间距过大,最大差7cm钢筋笼偏差超规范要求3.4监理单位质量监管不力3.4.1项目监理组织架构不健全,总监长期脱岗。1)项目监理部组织架构不健全,三个标段,监理实际配置人数只有6人,人员配备不足,现场均能提供各监理人员的相关资料,但人大都不在现场从事现场管理工作,只是挂个名,由于多人的缺岗,现场有些同志大都是一个身兼数职。监督管理也是力不从心,导致现场监理管理混乱。2)项目总监长期脱岗。现场只有一个监理执业资格证。项目总监作为现场监理第一责任人,严重缺位,导致真正管现场的是一名安全监理工程师,而此人还兼管其它工程。3.4.2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性不强。监理规划按规定编制、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编制针对性不强。现场未按细则严格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5市政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反馈意见执行。3.4.3见证取样制度建立较好,但台帐更新不及时。应建设单位要求,监理抽检材料的检测单位为二十九站,监理部也建立了相关的台帐。但对施工单位的见证取样,未及时建立台帐。3.4.4未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中庆建设闸口工程桩基施工,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3.4.5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不及时,未对质量问题整改结果进行复查。中庆建设闸口工程灌注桩施工中的钢筋制作、焊接、泥浆比重抽测等工作均存在质量隐患,监理单位未对此下达书面整改。2011年5月17日监管中心要求监理单位下达书面灌注桩施工《局部停工令》,至今监理单位也未下达。4安全管理4.1监理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4.1.1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人员配置不到位。河道工程三个标段,工程战线长达数公里,整个监理部仅设一名管安全的监理工程师,而且此人还兼顾较多其它工作,无法满足现场安全监督管理需要。4.1.2未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批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也未严格执行。4.1.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不严格。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查不认真,未形成明确的结论。4.1.4未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安全旁站监理。中庆建设闸口工程现场发电机发电,进行灌注桩施工,此标段施工用电属重大危险源,监理单位未对此重点部位实施安全旁站。4.1.5未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下达整改,部分整改结果进行复查。中庆建设闸口工程现场用电存在居多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且未下达整改。其它标段对现场存在的问题仅仅以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下发,现场安全整改单较少,从施工单位整改回复上看,监理单位未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6市政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反馈意见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与建设工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