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试验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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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试验检测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07-17作者:工程科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保质、保量、按规定频率、按时完成试验检测任务,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廊沧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廊沧高速公路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驻地办试验室和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等。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第三条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试验室的主要人员必须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第四条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本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廊沧高速公路各监理、施工单位均应组建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应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各级试验室首先应通过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取得临时试验室资质,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第五条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需外委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照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相应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第六条驻地办试验室的任务是: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交工验收的试验工作;协助总监办试验工程师工作;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第七条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任务是: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驻地办定期标定仪器;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C40及以上混凝土配合比、基层、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和批复;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资质考核工作;参加单位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八条验证试验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指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审查按《原材料管理规定》执行。(二)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后填写《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累计数量按规定频率进行随机抽检,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不定期地进行抽检,其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3-5%;(三)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可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四)随时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限时整改。第九条标准试验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的控制,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结果签认表》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二)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4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和批复,并报总监办备案,总监办认为必要时要做复核试验。其余标准试验在驻地办复核对比试验后,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根据复核试验结果进行审批。第十条抽样试验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20%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要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检测结果书面告之承包人,如超过48小时未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认为监理工程师对受检结果已默认。(二)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三)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将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第十一条工艺试验工艺试验主要是指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动工之前对路基、路面或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工艺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工艺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二)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额、材料、施工工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定;(三)根据批准的工艺施工方案,承包人组织实施,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做出详细记录;(四)试验结束后,承包人提出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审查后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审核认定,然后报业主业务部门核备后方可指导施工。第十二条中间验收试验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承包人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二)驻地办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三)总监办对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查。第三章试验检测依据及数据报告试验检测工作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交通部及河北省颁布的监理法规及业主的相关管理办法、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等。第十三条试验检测频率(一)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散装水泥每车作为一个批次100%取样进行取样试验。(二)驻地办试验室按20%以上检测频率独立抽检;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不少于5%的检测频率独立抽检。一般项目不少于3%的检测频率独立抽检。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1.桥涵、路面、房建等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砼构件驻地办应100%抽样。2.散装水泥每车驻地办100%取样。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3.对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的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三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第四章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含流动试验室)的管理第十四条承包人必须按投标书、施工合同承诺的条件组建工地试验室,未组建或已组建但仪器设备达不到承诺要求的,督促其早日组建,否则开工报告不予审批;第十五条自检不合格或自检合格但抽检不合格、或自检抽检合格但送检不合格的不签认、不计量。第十六条自检、抽检、送检均合格,但试验检测频率未达到,不签认、不计量,并报业主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五章试样取样、留存管理第十七条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第十八条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所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第二十条水泥、沥青、水泥胶砂、砂浆、水泥净浆、混凝土、钢筋、灰土及路面等各项试验的试件试验完毕后,试件残体暂时不要运走处理,以备溯源,要求留存6个月以上,检查后经总监办同意才能运走弃掉。试件残体及溯源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第六章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制度第二十一条监理抽检制度充分发挥驻地监理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驻地监理负责承担现场监理抽检的主要工作,监督承包人试验室的运作。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将不定期对试验监理人员进行业务上的考核。为更好保证现场监理抽样的真实性,对现场抽样做出如下规定:(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对于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试件抽样成型后,在工地现场由承包人负责养护一天(保证养护的温度和湿度),然后移交驻地办(总监办)。第二十二条不合格施工部位、工程材料处理办法对于不合格施工部位或工程材料,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将发出“不合格施工部位质量情况跟踪表”或“不合格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跟踪表”,格式如下:以上两类表格,由承包单位负责人和驻地监理负责人填写,并附有关材料,如有足够的材料(重测数据、图片及合理的分析结论)证明事故处理已经完成,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主任在跟踪表签认。第七章外委试验检测管理第二十三条外委试验检测管理:未经省质监站批准的试验项目,或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时,依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可外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试验检测。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经总监办审查批准并报业主备案。非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第二十四条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外委试样必须由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取样见证,否则视为无效取样。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二十五条必须完全外委试验项目包括:桩基检测、张拉所用材料、橡胶支座、伸缩缝、水泥搅拌桩检测、新工艺材料、减水剂、土工合成材料等。试验外委试验项目包括:路面面层、封层所用材料等。第八章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第二十六条异常数据处理制度(一)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应立即终止试验,如试验不能终止,也应该在试验段结束后暂停试验,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须在事故后立即向所在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报告。(二)出现异常数据后,应细心观察样品的状态,及时分析原因,如属于非破坏性试验或样品有剩余,在证实试件本身没有可疑问题后进行复核试验;如发现试件的尺寸或品质有明显的问题,应纠正后再试验;如未发现样品的问题,应检查仪器,如发现仪器故障,须及时校正,并对之前试验数据做出处理;如仪器运转正常,则重点分析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和其它不可预测因素;不属于以上问题的,应向专业工程师提供试验报告,分析工程实体质量。(三)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在原因查明之前,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并进行有效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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