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在工程监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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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论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在工程监理中的应用摘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以来,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起到重要作用,论文结合监理实践,对监理过程中的一些条文的执行情况予以归纳总结并提出探讨,旨在抛砖引玉,以使《强制性条文》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是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必须执行的技术内容进行摘编而形成的,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等13个部分。强制性条文中房屋建筑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安全。1建筑设备监理——以钢筋进场检验为例《强制性条文》第5.2.1条规定“: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该条绝不能简单地认为只需按有关规定对进场钢筋抽样检查,合格即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1条除了以上一句外,还有“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该条文全条为强制性条文。(1)实施的控制。钢筋进场时,首先检查其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是否合格,并核查质量证明书上的炉批号是否与钢筋吊牌上的炉批号相符。书面检查合格后,按炉批号及直径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合格后,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试验合格方准使用。(2)实施的探讨。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进场钢筋质量证明书上的炉批号与钢筋吊牌上的炉批号不一致的现象在一些城市的很多建筑工地已司空见惯。而质量证明书上的炉批号只有与进场钢筋的炉批号相符,才能真正证明本批进场钢筋的质量。国家标准规定,抽取进场热轧钢筋作力学性能检验按同炉批、同级别、同规格、同一交货状态不超过60t取样一组。每组为随机抽取2根,并在其上各取2个试件。即使一次进场批量只有10t,同样取一组,也不过仍为随机抽取2根,并在其上各取2个试件。对于长度为9m、直径为10~25mm的钢筋,2根的理论重量约在11~69kg之间,即每10t的抽检率约为1‰~7‰。如果没有真实的质量证明书作为依据,即使抽检合格,也不能代表该批钢筋的质量。因此“,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并确保其真实性是需要强制执行的。2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以钢筋安装验收为例《强制性条文》的第5.51条规定“,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安装施工时,作为混凝土结构中起骨架作用的受力钢筋,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尤其是负筋的位置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在内的各种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的要求。钢筋安装完毕,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上报监理检查验收时,检查人员应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钢筋的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是否正确,特别要注意负筋的位置。同时检查钢筋接头的位置、锚固长度、搭接长度以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钢筋绑扎是否牢固(焊接骨架是否脱焊),有无松动变形现象,钢筋表面有无不允许的油污、漆污和颗粒状或片状铁锈。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3结构设计监理——以结构构件凿槽埋管为例结构构件施工完毕,因设计原因或房屋功能变更,在剪力墙上或楼板上凿槽埋置给水管或电管。剪力墙厚度一般200mm,楼板厚度一般100mm左右,凿槽深度一般20mm。凿槽对结构损伤严重,建设各方对此未予重视。虽尚未发生结构倒塌或构件破坏的重大质量事故,但构件在损伤处出现裂缝已属常见。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3.4条和第3.1.5条规定,严禁擅自改动主体承重结构,当涉及主体承重结构改动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对于墙板凿槽埋管问题,按照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应作如下处理:(1)凿槽的位置、深度、宽度应由设计院负责该项目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确定。(2)板面开槽不宜在支座附近且平行于支座。(3)剪力墙上不宜开水平槽。(4)埋管后填堵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如覆盖钢丝网后用高强砂浆填密实。4结构鉴定和加固——以混凝土强度检验为例《强制性条文》第7.4.1条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目前,预拌混凝土以其技术含量高、质量稳定、生产效率高、有利于环境保护等优点被广泛使用。因此,只要条件具备,应首选预拌混凝土,并选择资质合格、信誉良好的预拌混凝土厂家,这是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实际操作中,标准试件的养护条件不标准,同条件养护试件与所代表的结构构件的养护条件不相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将影响对结构混凝土强度的准确判定。因此,一、二等工程的施工现场一定要设置标准养护室,三等工程可委托有条件者养护。同条件养护试件一定要用铁笼保护并上锁后放在与所代表的结构构件的近旁,并有专人负责看管,以保证其“同条件养护”的真实性。5房屋抗震监理——以钢筋屈强比和超强比为例《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2条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9.2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本条应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高层住宅中常用的框支剪力墙结构,其框支柱和框支梁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2)强屈比不小于1.25是为了保证纵向钢筋具有一定的延性,当构件某个部位出现塑性铰后,塑性铰处有足够的转动能力和耗能能力;(3)超强比大于1.3是为了实现框架结构的强柱弱梁,强剪弱弯。(4)对一、二级框架结构中使用的钢筋,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核查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厂复验报告时应计算强屈比和超强比,如不符合规定一律不得使用。参考文献[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S].[2]卫明.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条文实施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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