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一)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3.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4.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5.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6.全套土建、结构、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7.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8.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1.填报《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2.经原土建设计单位签证认可的装修平、立、剖面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3.原建筑物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4.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有关证明;5.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6.原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7.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审批期限: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3.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4.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6.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8.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9.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10.竣工图一套,包括: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1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12.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审批期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公安消防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符合消防验收简易程序的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起算。消防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符合消防验收简易程序的工程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验收。下列建筑工程可按简易程序验收:按规范要求不设消防设施的公共建筑;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3层及3层以下(不含地下层)的普通公共建筑;7层及7层以下纯住宅楼;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丁、戊类厂(库)房;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装修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医院病房等的内部装修工程;门面装修、广告牌设置、室外给水管网布置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可分步实施消防验收:1.申请验收的建筑部分与其他建筑部分防火相对完整、独立,可采取措施严格分隔。2.申请验收的建筑部分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所有消防设施应完整好用。3.当其它部分建筑施工时不影响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不影响所有消防设施的使用。4.建有严密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