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七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总队防火部建审处杨庆主要内容宣贯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责任主体以及设计单位的责任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要求专家评审及性能化防火设计现有建筑火灾防控技术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实施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大型人员密集场所(106号令第十三条)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特殊建筑(106号令第十四条)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备案抽查比例1、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90%;2、高层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抽查比例为90%(高度超过100米,比例为100%);3、地下、半地下建筑工程抽查比例为90%;4、单、多层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液体储罐(区)工程抽查比例为60%;5、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工程抽查比例为40%;6、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工程抽查比例为60%;7、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多层居住建筑工程(含汽车库)抽查比例为60%;8、未设自动消防设施的单、多层居住建筑工程抽查比例为20%;9、中、小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抽查比例为90%;10、未设调压站的居住建筑燃气工程抽查比例为40%;11、未设调压站的公共建筑燃气工程抽查比例为90%;12、依法必抽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13、依法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且自愿要求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备案抽查比例依法必抽的建设工程: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2.经举报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3.发现申报信息不属实的建设工程;4.3次及3次以上重复备案的同一建设工程;5.同一建设工程,2009年5月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5月1日以后建设单位按照公安部原30号令申请消防验收,但按照106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6.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发现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责任主体和设计单位的责任责任主体《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责任主体和设计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106号令第九条)设计单位是经国家资质认定的单位,其有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承担三项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责任主体和设计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6号令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一般要求(一)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二)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排: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3、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5、设计图纸。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一)设计说明书1、工程设计依据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3、总指标4、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5、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6、总平面7、建筑、结构8、建筑电气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0、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11、热能动力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二)设计图纸1、总平面(1)区域位置图。(2)总平面图: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二)设计图纸2、建筑、结构(1)平面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平面布置,房间功能和面积,安全疏散楼梯、走道,消防电梯,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2)立面图: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件的可见部分;屋顶及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主要标高或高度。(3)剖面图:应准确、清楚的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二)设计图纸3、建筑电气(1)消防控制室位置平面图(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各层报警系统设置平面图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二)设计图纸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消防给水总平面图(2)各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3)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4)其他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二)设计图纸5、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1)防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2)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二)设计图纸6、热能动力(1)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图(2)其他动力站房平面布置图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一)设计说明书1、工程设计依据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3、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4、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6、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7、装修专业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改建、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二)装修专业设计图纸1、建筑平面图:原工程总平面图和平面图;本工程平面图,平面或空间的防火、防烟分区面积,分隔位置和分隔物。2、装修图纸:应体现工程各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的选用,可采用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表示。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要求消防设计审核要求10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要求消防验收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审核的内容,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经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进行消防验收。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要求消防验收要求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子项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子项抽查中,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有1处B类不合格项,再抽查的4处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有4处以上C类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要求消防验收要求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建筑灭火器;其他灭火设施。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要求消防验收要求综合评定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专家评审及性能化防火设计专家评审(106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评审范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评审主体: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会评审意见的效力: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应少于7人,专家评审意见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二专家同意,方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核同意的依据。专家评审及性能化防火设计性能化防火设计火灾场景模拟、烟气流动与控制模拟、人员疏散等计算机模拟、消防设计评估。性能化解决的主要问题:疏散问题、防火分区问题、钢结构用不用防火保护措施、防火间距问题、木质构件替代钢或钢筋混凝土构件。t2火灾模型0200040006000800010000060120180240300360420480540600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