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蚌埠公安处消防支队金朝军2009.5.7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施行。一、制定106号令的依据《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特别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对消防部门的如下要求消防行政许可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明确禁止性规定“三个不得”。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二、制修订106号令的必要性贯彻实施新的《消防法》的需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体系的需要。完善消防执法机制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的需要。三、规章的制修订过程2000年启动公安部30号令修改工作,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改革的思路、步骤和措施一直在讨论过程中。2005年再次启动,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2008年依据《消防法修订草案》以及正式发布的《消防法》立法本意,对原初稿进行较大的修改,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总队的意见,召开了部分省市征求意见座谈会。2009年先后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界定问题进行请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相关法规调研、征求意见。在部法制局的指导下,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四、规章的主要内容规章的结构:全文七章共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四、规章的主要内容规章的名称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可以准确地概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等内容。以下按照条文说明,只显示条旨,不显示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强调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双重目的。明确了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明确了: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2、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主体责任]明确了两个原则1、明确建设工程四方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级别管辖]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工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对外公布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虽不直接承担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任务,但应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家评审。第一章总则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备案抽查工作,确需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的,应当配备相应人员,同时要严格落实审验分离、主责承办、技术复核等执法工作制度。第五条[利民原则]按照消防法规定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标准适用原则]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关于标准溯及力,明确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即以后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监督检查都不应视为违法。第一章总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指依照标准化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的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公安部主编、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也就是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强制执行、违反就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目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共计31部。其中,建筑防火设计类规范11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9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部。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等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双人执法]包括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施工现场检查都必须双人执法一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二是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督抽查执法质量的需要。三是执法者之间实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提高执法公正性和证据力的需要。特别强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消防岗位资格。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本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设立本章的目的:本规章内容的完整性。明确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四大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和质量责任。明确为建设工程提供技术服务的原则要求,与制定行政法规进行衔接。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耐火极限、燃烧性能做出了规定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燃烧性能做出了规定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决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的内容、使用要求、进度、投资、招投标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五项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九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是经国家资质认定的单位,其有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承担三项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链接)★,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十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承担三项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十一条[工程监理责任]《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因此工程监理单位对保证消防施工质量至关重要。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本规定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三项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审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是指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取得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包括消防设计内容。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安全评估是指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消防设计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检测是指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燃气检测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由于我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法规尚不健全,本规章原则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依据《消防法》、《行政许可法》分别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申报、受理、许可条件、依据、时限等做出规定,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行为。依照《消防法》立法本意,从火灾危险性和防止群死群伤出发,合理确定审核、验收范围,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进行范围定义。对特殊建设工程规定专家评审程序。明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要求(图一链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简要流程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审验范围]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