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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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其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建设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工程。(一)建筑许可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2、从业资格。(1)单位资质。(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建筑工程发包(1)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2)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2、建筑工程承包(1)承包资质。(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行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5)建筑工程造价。(三)建筑工程监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这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拒绝建设单位的此类要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主体《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1、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一样的。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自然人则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须具备的条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⑴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盈利性社会经济组织。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活动最频繁的是企业法人,合同中最主要的当事人也是企业法人。⑵非企业法人。是指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组织。(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平等的原则2、自愿的原则、3、公平的原则4、诚实信用的原则5、合法的原则(三)合同法的构成《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三、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一)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招标的条件和方式(1)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2)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其他规定。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二)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1、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2、联合投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其他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应当在招标人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3、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二)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三)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四)税收相关法律法规(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1、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2、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资格考试(1)报考条件。(2)考试科目。(3)证书取得2、注册。3、执业。4、继续教育。(二)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1、资格考试。2、从业。3、资格证书的管理。4、继续教育。5、自律管理。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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