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听证稿)134294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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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昆明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2—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工信、财政、工商、城管综合执法、税务、科技、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七条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7]54号)文件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核准和备案。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布局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形状、朝向、体量等方面综合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建筑能源利用的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3—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对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升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水平。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云南省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昆明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等要求,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凡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实施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4—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进行检验,使其满足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和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凡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或备案。第十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康复中心、养老托幼建筑以及体育场馆、游泳池、桑拿洗浴、休闲会所以及由财政投资的公共建筑,凡有热水需求的,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主体建筑一体化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和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5—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和政府补贴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农村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资源和能源,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本市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第十八条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旧城改造计划,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结合财力状况和工作实际,财政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安排建筑节能资金,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6—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进行。对既有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各用能部分应当进行能耗分项计量和监控。对建筑用能超标的,应当责令建筑所有权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7—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在民用建筑节能中弄虚作假或以节能作虚假宣传的各方责任主体,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按照《昆明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等相关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建筑节能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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