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大桥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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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泰州长江公路大桥(下称“泰州大桥”)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等规章、规范的规定,结合泰州大桥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大桥跨江桥梁工程的监理管理,南北接线高速公路工程参照执行。第二章监理组织第四条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简称“省桥指”)作为业主负责对泰州大桥工程实施建设管理,现场总指挥为业主代表。第五条各合同标段监理单位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在指挥部领导下全面负责相应监理合同标段的监理工作。第六条总监办应根据合同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应具有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并担任过两项以上高速公路或跨江桥梁工程的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职务。2第七条各标段监理机构持有监理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达到70%以上,其他人员应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第三章职责、权力及相互关系第八条业主的职责与权力(一)建立、健全整个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机构和监理管理制度。(二)制定施工技术规范,组织质量检查,执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三)建立中心试验室,负责跨江桥梁工程平行试验、标准试验和抽检试验的试验操作,以及对整个建设项目监理机构抽检试验抽样频率的监督和各施工标段工地试验室的监督和管理。(四)建立测量中心,负责主桥各标段施工控制网的建立与复核、协调组织各标段间的联测工作以及重要工序的测量检查,指导、检查各标段测量工作,解决测量技术难题。(五)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设计交底会议、月度生产例会、专题工地会议和有关重要工地会议。(六)审批各单位工程及分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安全方案。(七)审批承包人施工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整个建设项目的进度。3(八)按照《泰州大桥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规范工程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九)组织各从业单位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各从业单位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对质量、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审查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处理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备案。(十)审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并按期支付工程款。(十一)审批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工程发生的费用。(十二)制定质量创优计划。(十三)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组织有关考核评比活动。(十四)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组织编写整个建设项目和各标段的交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十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向总监及承包人下达各项指令。(十六)组织编写工程技术总结和运营维护方案。(十七)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整个项目建设情况。第九条总监办公室的职责和权力(一)组织编制本监理合同段的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报业主审批后实施。参与本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标工作,参与本标段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制订和质量检验评定工作。(二)审查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4案,报业主审批;审批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并及时上报业主备案;严格、认真监督和指导承包人按经批准后的方案进行实施。(三)审查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内容、工程量等,提出意见后报业主批准。检查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情况,对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协助业主提出处理办法。(四)根据《泰州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复核和审批,并组织、督促承包人遵照执行。(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保证对建设项目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隐蔽工程的全过程旁站监理。(六)参加调查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在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业主审批。(七)对完成各分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和计量,审核承包人的月支付申请,报业主审批。(八)定期召开工地会议,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场解决施工中的具体实际问题。及时将每一次工地会议内容以纪要形式向业主报告。(九)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的月度计划。(十)每月向业主提交监理月报,报告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和合同履行情况,分析工程存在的问题,5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另外,对总监办公室该月监理人员到位数量、监理工作、质量检验情况及其它有关要求做出详细报告。(十一)检查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审查(批)承包人的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方案;监督、检查安全施工情况及安全措施执行等情况;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和规定,必要时向承包人提出加强安全环保措施和完善工人劳动保护的建议、警告,直至下达停工指令。(十二)熟悉并妥善保管施工合同文件、施工图、施工前及施工中的一系列文件,包括记录、信函、备忘录、工程照片等资料,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十三)按照《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档案管理办法》和《泰州长江公路大桥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建立监理档案并按照该办法要求经常性地检查督促承包人的档案管理工作。(十四)组织实施质量创优计划。(十五)在正式交工验收前,组织初步验收,为交工验收做准备。(十六)编写监理工作总结和运行维护方案。第四章监理的管理第十条各总监办公室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建设方针、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和本办法,接受业主的检查与指导。第十一条本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6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各总监办公室均应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格履行《廉正合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加强对工程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如监理单位未履行其监理职责或监理人员不称职,业主有权提出更换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外,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直至解除监理委托合同,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建议降低甚至取消监理资质。第十四条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应征得业主的批准。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报经业主批准;第十五条业主将采用定期或不定期考核的形式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奖优罚劣。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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