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机关: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号:辽人防发[2009]2号发布日期:2009-2-24生效日期:2009-2-24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防办: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将《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辽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行为,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省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省、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承担受监人防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监督,监督检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第五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负责受监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二、检查受监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和材料生产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范围;三、对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五、负责全省人防工程专用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六、参与省内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八、承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第六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具体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检查人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防护设备和材料生产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范围;三、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四、掌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状况,定期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五、完成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七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10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5人(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3人);二、配置完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三、有健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8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4人(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二、有较完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三、有健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两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五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第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二、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三、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四、对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监督;五、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六、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五、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及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六、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第十一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同时制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通知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一)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二)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是否按规定委托了具有相应人防资质的监理单位;(四)是否有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五)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人防工程质量的行为;(六)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二、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一)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是否相符。从事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上部永久建筑投影面积占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大于50%)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人防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的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上部永久建筑投影面积占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小于50%(含))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人防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二)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修改;(三)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所选建筑材料和设备与国家规定是否相符。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选用国家人防办公室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定点厂生产的产品,使用时应当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省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我省使用时,须经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备案。人防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应选用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颁发准用证的产品,使用时应当提供《人防工程防水材料准用证》。(四)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是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是否齐全;(五)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存在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三、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是否与其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相符,监理人员资格是否与承担任务相符;(二)建设项目监理单位专业人员是否配套,责任制是否落实;(三)建设项目是否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是否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四)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是否做到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五)监理单位或人员是否存在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行为;(六)对人防工程建设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质量事故,是否做到及时监督、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七)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防工程的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八)监理规划、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四、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一)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是否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是否一致;(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配套,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三)有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四)是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五)是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是否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六)是否按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测。是否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七)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和对关键部位与环节重点监督相结合。在工程基础验槽、钢筋绑扎、混凝土浇注、防护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时要现场签字认证;二、重点监督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设备设施的安装质量;三、抽查涉及结构主体和防护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四、检查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五、抽检结构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六、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工程部位的重要程度和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备案材料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下列监督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评估报告;二、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标准进行监督;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对工程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四、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检查。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六、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第四章权限与责任第十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随时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人防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人防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停工整改。对人防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调查程序规定》办理。并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有权报请其主管部门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经济和法律的责任;四、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选用材料设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对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