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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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规范大坝除险与加固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坝的工程缺陷和隐患,应当进行处理。对大坝安全影响较大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应当限期进行除险、加固治理。第三条经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确认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除险、加固治理项目,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大坝除险加固第五条对存在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大坝,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大坝除险、加固治理工作完成前,制定大坝险-2-情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险坝制定垮坝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经大坝主管单位审查,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第六条大坝中心应当在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的审查意见中对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提出除险、加固治理要求。第七条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大坝除险、加固治理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确定除险、加固治理方案和进度,落实资金,明确具体的负责机构和人员,并统一协调大坝运行与除险、加固治理工程施工的安全。第八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大坝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大坝除险、加固治理工作计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大坝除险、加固治理方案设计,并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和大坝中心备案。对除险、加固治理工作特别复杂的大坝,水电站运行单位确定除险、加固治理工作计划、委托设计单位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确认之日起一年。第九条大坝除险、加固治理设计方案应当进行设计审查。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治理设计方案由大坝中心组织-3-审查。正常坝加固处理设计方案可由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审查,但对大坝安全影响较大的设计方案还应当通过大坝中心的安全性评审。对于除险、加固治理设计方案中涉及原设计功能改变的部分,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原设计审查单位已经变动或者不存在的,可由大坝中心组织审查。第十条对大坝安全影响较大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的除险、加固治理项目包括:(一)涉及大坝稳定、应力的加固处理;(二)影响坝体整体性的裂缝处理;(三)坝体、坝基、坝肩整体防渗、排水处理;(四)泄洪消能建筑物的加固处理;(五)大坝泄水孔(洞)进水口加固处理;(六)近坝库岸、边坡大型滑坡体处理;(七)大坝除险、加固处理施工期存在防洪风险或者需要采用临时结构挡水的处理;(八)其它安全影响重大的处理。第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制造、安装、监理单位开展大坝除险、加固治理工作。第十二条正常坝的加固处理和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治理,应当按照审定的进度要求实施。正常坝的加固处理最迟应当于下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开始前完成。-4-对于治理过程中新发现的缺陷或者隐患,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和处理。第十三条大坝除险、加固治理项目完成并经一个汛期的运行后,由设计方案审查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资料报大坝中心备案。第十四条大坝中心应当在收到险坝、病坝的除险、加固治理竣工验收资料后三个月内,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并报电监会备案。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的规定,在收到重新评定的大坝安全等级意见后三个月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变更手续。第十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大坝除险、加固治理期间,应当加强水情监测、防洪调度和大坝巡视检查工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监测项目,加密监测频次,确保大坝运行安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坝除险、加固治理的安全监督管理;大坝中心负责大坝除险、加固治理的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大坝除险、加固治理的电-5-力企业,由电监会派出机构予以通报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大坝重大工程缺陷和隐患确认之日,是指大坝中心印发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审查意见的时间;第二十条对于大坝工程缺陷和隐患特别严重,采用除险、加固措施尚不能治理的,大坝应当退出运行。大坝退出运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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