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及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河北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孙玉来2020年10月2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认识和贯彻落实新法中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与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确保消防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什么是消防产品消防产品: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消防产品的基本属性1、使用功能的专一性: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消防工作2、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要求集中体现在防火、灭火性能要求★典型的消防产品:火灾探测器、消防水带、灭火器、固定灭火系统、防火门窗、消防车、消防枪炮、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室内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防火堵(涂)料等等消防产品的基本属性需要重视的有关问题:★许多工业产品尽管不属于消防产品的范畴,但消防安全法规、标准明确规定了其本身应具备的防火(或阻燃)效能★如:电线、电缆、建材类产品在特定场所使用时的防火或阻燃性能要求★使用上述产品,必须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对消防安全性能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内容一、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及消防产品质量现状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四、现场判定规则五、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六、几点体会和目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法制建设一、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及消防产品质量现状(一)我国消防产品行业规模1、我国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最早出现在1917年。2、1959年,国务院决定,由公安部负责组织全国消防器材生产,纳入国家计划。3、文化大革命期间,消防产品生产受到严重破坏,生产几乎停滞。4、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数量由文革后期的100多家迅速增加到目前的生产企业4000余家、维修6000余家、安装企业5000余家。(二)我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发展历程1、1983年3月2日公安部和国家标准局颁布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83公发(消)26号)2、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3、1991年2月16日《关于公安部中国消防器材公司改为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公通字[1991]15号)4、1995年2月《公安部关于调整消防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知》(公通字[1995]19号)5、1997年11月13日《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7号)6、2001年9月25日《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公消[2001]303号)7、2002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8、2002年12月《关于成立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通知》(公通字[2002]376号)9、2003年5月15日《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10、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对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三)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现状及原因分析1、质量现状。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消防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不高。(1)2005年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2)在2006年度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查中,平均抽样合格率为54.09%。(3)在2007年度平均抽样合格率为63%。(4)在2008年度平均抽样合格率为74%。2、存在问题当前我国消防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正在逐年提高,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相当数量的获证单位在利益驱动下,未经严格的开发、评审及验证,擅自变更设计、变更关键件(零件、材料、组成等,包括厂家、型号、规格)或降低关键件的技术标准,偷工减料,制售伪劣产品。二是部分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三是制造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甚至集中制假售假的行为在国内某些地区仍很猖獗。四是使用领域监督执法的难度极大,消防部门面临着产品的来源不清,责任者和责任承担单位难以确定等问题。部分消防产品尤其是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门等产品中的质量问题仍非常严重。以08年市场抽查结果为例,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合格率比07年下降了23个百分点、灭火器产品合格率下降了6个百分点、防火门合格率下降了5.7个百分点。08年,我省冀州市华奥消防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MFZ/ABC4型灭火器充装的干粉灭火剂中磷酸二氢铵含量为0,其性质之恶劣可想而知。在09年的在建建筑工程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中,曾抽查到我省石家庄市正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种室内消火栓,不仅使用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材料制做阀座和阀杆,且产品中未安装减压装置,严重影响了该产品原有使用功能。2、原因分析。一是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使用单位产品质量意识不强。二是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三是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产品监管的力度还有待加大。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一)强制性产品认证(3C)制度(二)型式认可制度(三)强制检验制度(四)阻燃制品标识制度各种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及执行标准依据省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关于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公消[2009]208号)文件要求,在新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尚未健全之前,原有的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制度继续有效。国家计划在二年至三年的时间内,基本完成型式认可及强制检验产品的转换工作;过渡期内原型式认可证书、强制检验报告以及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发布的有关质量信息都是此类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依据,并具有唯一性(一)强制性产品认证(3C)制度1、什么是强制性认证制度★WTO/TBT(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原则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国政府必须在运行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保证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特殊性质的产品、服务——如军火生产、放射性物质使用等除外),政府不得干预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各相关方的行为(生产、销售、服务等等)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世贸组织成员国可以采取强制性的、被世贸规则允许的技术性措施来保证产品质量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法规性的合格评定制度,是世贸组织唯一承认的技术性措施保障制度。其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目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并实施。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2、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目的★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具体体现3、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实施具有法定资质的指定认证机构根据有关认证规则受理认证申请,安排必要的检查、检验和评价,颁发认证证书并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实施跟踪调查,有关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目录内的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有效防范未经获证的产品或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出厂、进口、销售及使用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制度(1)产品有4类12种,包括消防车、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和喷水灭火设备。另据最新信息: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产品等31种消防产品将实施强制性认证。(2)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产品应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企业凭3C认证证书上市销售产品。证书有效期五年。产品标志证书试样(4)申办程序:生产企业-合格评定中心-工厂条件检查-抽取产品样品-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合格评定中心-颁发3C认证证书-信息公布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二)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1、产品有9类39种。包括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防枪炮、消防接口、消火栓、消防应急灯具、可燃气体报警器、防火阻燃材料等。2、企业凭型式认可证书上市销售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二)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3、申办程序:生产企业-合格评定中心-工厂条件检查-抽取产品样品-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合格评定中心-颁发型式认可证书-信息公布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三)消防产品强制检验制度(型式检验)1、对实行上述两类管理制度以外的消防产品采用强制检验制度。2、企业凭型式检验合格报告进入市场销售产品。检验周期一般为三年。例如:《防火窗》GB16809—2008:9.2.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正常生产,每三年不少于一次;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室内消火栓》GB3445-2005,7.1.1.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F)正常生产满3年时。(三)消防产品强制检验制度(型式检验)4、申办程序:生产企业-当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抽封样品-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信息公布。企业向省消防总队提交申请文件审核派出检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工厂条件检查检查不合格,改正后重新申报型式检验,出具报告监督抽查不合格,暂停生产改正后再恢复合格工厂条件检查(四)阻燃制品标识制度1、阻燃制品采用阻燃制品标识制度。2、企业凭阻燃制品标识发证检验合格报告、阻燃制品标识证书及标志进入市场销售产品。3、阻燃制品申办程序:生产企业-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抽样检验-颁发《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信息公布。企业凭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并在产品上加施阻燃制品标识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产品。程序同强制检验阻燃制品标识检验申办程序:生产企业-当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抽封样品-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信息公布\发证、标识。企业向省消防总队提交申请文件审核派出检查组现场抽封样品工厂条件检查检查不合格,改正后重新申报型式检验,出具报告监督抽查不合格,暂停生产改正后再恢复合格工厂条件检查新《消防法》背景下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1、强制性产品认证:与现行3C制度一样,但产品范围扩大。(略)2、技术鉴定制度为推动消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鼓励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必须规定新研制的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即: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产品:★采用确系从未出现过的、首创性的物质(天然或人工合成物质或衍生物)制造的产品★在产品的关键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产品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