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仝艳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共七章七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施行。规章的主要内容规章的结构:全文七章共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强调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和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双重目的。明确了制定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主体责任]明确了两个原则1、明确建设工程四方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2、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明确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四大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和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决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的内容、使用要求、进度、投资、招投标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五项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九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是经国家资质认定的单位,其有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依法承担三项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也就是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消防法》规定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强制执行、违反就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内容。还有一些非强制性条文,虽不做为处罚的依据,但是《综合验收评定标准》中的A类否定项。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审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是指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取得建设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包括消防设计内容。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六条[评审材料申请]确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范围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化了建设和设计单位承担消防设计的主体责任。要求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审核合格条件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修、改建不要求。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明确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违法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分别是:《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六种关于违反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规定的行为应当处罚。其中五种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四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法律责任《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文件的处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款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危害后果主要是指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民事赔偿包括:一是对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对因造成火灾隐患而额外支出的费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防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外保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住宅楼消防车道《住规》9.8.1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4.3.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规》规定的可沿高层住宅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和《高规》规定的应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明显冲突。《住规》2.0.1条规定明确了住宅建筑的定义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包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高规》没有规定住宅的具体概念,只有明确商住楼和综合楼的概念,根据《高规》3.0.1条规定,商住楼为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消防设计有着迥然不同的要求。《住规》9.8.3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高规》6.3.1规定:塔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住规》规定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的决定参数只是建筑层数,而《高规》规定建筑物消防电梯的设置条件,不仅考虑建筑物的层数,而且考虑了建筑物的形式。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这里单元至少要两个单元,两个单元之间高差不能超过一层24当同一建筑内存在公寓与其他功能场所时,公寓部分是否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场所完全分隔,如何进行防火设计?公寓建筑应如何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公寓25(1)目前对于公寓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除学生或员工公寓外,其他公寓应按旅馆建筑考虑其防火设计。(2)独立建造的学生或员工宿舍(公寓),应按居住建筑设计。(3)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建造的学生及员工宿舍(公寓),其居住部分与其他非居住部分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5.4.6条的要求,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应按整座建筑物的体积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考虑。公寓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综合楼的定义: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ng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住宅楼内不能设计物业办公用房。住宅楼内不能设计公寓房。关于住宅地下储藏室:根据实际使用功能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