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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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赤高速公路工程第七合同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为确保我项目部的质量和安全,项目部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组长:王晋副组长:贾绍武、赵贵升各部门负责人和成员为组员。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组长:王贤乐副组长:董兆军副组长:祁虎工程管理部安朝蓬物资设备部张自力合同经营部张通质量安全部郑榜伦综合办公室:湛国佳施工员冯建中材料员刘邦瑞设备管理员蒙超资料员王雪计量员胡霞质检员周海彬安全员李建勋试验员边家权桩基施工队立柱、盖梁施工队上构施工队匝道桥施工队测量组桂华承赤高速公路工程第七合同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项目经理部建立值班制度,设值班电话并保证24小时轮流值班。如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立即上报,具体上报程序如下:现场第一发现人→现场值班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小组→向上级部门报告(如图)。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立即启动如下应急救援程序:施工现场的应急处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一)、应急电话1、应急电话的安装要求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办公室、值班室室外张贴119电话的安全提示标志,以便现场人员都了解,在应急时能快捷地找到电话报警求救。2、应急电话的正确使用为合理安排施工,通过气象专用电话,了解气候情况,掌握近期和现场发现人现场值班人员控制事态保护现场组织抢救,疏导人员。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组织组员进行现场急救,组织车辆保证道路畅通,将伤员送往最近医院。报上级部门了解事故和伤亡人员简况及采取的措施;成立安全生产事故临时指挥小组进行善后处理事故调查,预防事故发生措施的落实。承赤高速公路工程第七合同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中长期气候,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施工,既有利于生产又有利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3、电话报救须知管理小组成员电话:姓名职务手机号码董兆军常务经理15231404566祁虎项目书记18631432171安朝蓬项目副总工18631432190张通项目副经理18603246007监理部主要联系人:电话:业主联系人:电话:救援相关部门电话:火警:119医疗急救:120公安部门:110拨打电话时要尽量说清楚以下几件事:(1)、说明伤情(病情、火情、案情)和已经采取了些什么措施,以便让救护人员事先做好急救的准备。(2)、讲清楚伤者(事故)发生在什么地方,里程桩号、靠近什么路口、附近有什么特征。(3)、说明报救者单位、姓名(或事故地)的电话号码,以便救护车(消防车、警车)找不到所报地方时,随时通过电话通讯联系。打完报救电话后,应问接报人员还有什么问题不清楚,如无问题才能挂断电话。通完电话后,应派人在现场外等候接应救援车辆,同时把救援车辆进人现承赤高速公路工程第七合同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场的路上障碍及时予以清除,以利救援到达后,能及时进行抢救。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的形式同时向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或安全监督站报告。在初步确定质量、安全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1、质量、安全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业主、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或安全监督站。2、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监理,业主。3、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即时速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业主,同时报告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4、质量、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含事故现场照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签有监理驻地办意见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事故报告单位。(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即承赤高速公路工程第七合同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部;2、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部,并抄送业主及有关单位;A、“质量问题”的处理(1)项目部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部。(2)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B、“一般事故”的处理(1)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部及相关部门。(2)监理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3)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监理部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向业主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的2天内,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监理部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项目部在取得试验、监测报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补救措施。C、“重大事故”的处理(1)项目部立即在项目经理指挥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暂停承赤高速公路工程第七合同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施工,并立向监理部、业主报告。(2)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由监理部会同工程部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证,并签署“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送业主。(3)在事故发生1天内,向监理部、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以及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详细书面报告,。(4)由业主工程部组织专家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程破损程度,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相应设计图纸。。(5)项目部接受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复工申请,经监理、业主签发后方可施工。3、发生质量事故的现场报告措施事故发生后,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应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4、质量事故处理要求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质量事故发生后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期限,积极配合相关承赤高速公路工程第七合同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承赤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承赤高速公路工程第七合同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承赤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及时上报重大质量事故情况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参建单位。第三条承赤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主要分为一般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的具体划分标准服从国家有关规定。第四条质量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第六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必须报告建管局工程处,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局长报告。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第七条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建管局、施工等单位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第八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承赤高速公路工程第七合同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5.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第九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应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一般事故由建管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第十二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第十三条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按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2.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3.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4.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承赤高速公路工程第七合同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工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第十八条在质量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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