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X银行数据质量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依据《XX银行数据管理制度(暂行)》,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相关概念应用系统,是按照信息一体化的要求,用于处理本行经营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主要包括客户交易类系统、业务管理类系统、管理信息类系统、技术保障类系统等。数据是指在本行经营管理和业务运营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以及外部获取的数据。数据质量是指数据满足本行业务需求与业务规则的程度,主要从合规性、完备性、一致性、有效性、唯一性、时效性和精确性等维度对数据进行描述和度量。第三条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持续性原则。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渐进的过程,需要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二)适用性原则。数据质量管理应根据数据使用者对数据质量的需求定义适当的度量规则并进行质量管理。(三)全面性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监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录入关,确保各类应用系—3—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本管理细则涉及的数据质量考核相关工作将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在建设数据质量管理系统并引入数据质量检查工具后开展实施。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五条总行数字银行管理部是全行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一)制定全行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各部门界定各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明确关键数据信息的最终负责部门。(三)指导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四)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五)根据需要,对全行各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六)对违反本数据质量管理细则规定,造成数据错误、失真、延误、漏填等违规行为进行问责。(七)建设数据质量管理系统,引入数据质量检查工具。(八)定期向数据管理委员会报告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第六条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贯彻落实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制定本部门管理的应用系统操作制度、规范和数据保—4—密范围,明确数据新增、删除、更改、查询权限及流程,负责组织应用系统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并适时开展检查监督,保障数据管理符合规范性要求。(三)制定本部门管理的应用系统的数据质量考核指标,定期对本部门管理的应用系统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及时解决数据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四)指导、监督系统使用部门或相关岗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查对错误数据进行更正和清理。(五)制定本部门管理的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考核标准和评分体系,按时对应用系统使用部门的数据质量进行考核。(六)根据需要提交本部门管理的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报告。(七)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八)新增应用系统、新增业务或业务发生变更时,确保新产生数据符合本行数据标准,同时更新本部门管理的应用系统操作制度、规范和数据质量考核指标,并报备总行数字银行管理部。第七条应用系统使用部门主要指数据的采集和录入机构,是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一)加强对应用系统数据采集、录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数据录入的准确率。(二)严格执行数据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数据采集、录入真实、准确和及时。—5—(三)对数据采集录入工作进行质量考核。(四)对采集录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向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报告数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六)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第八条应用系统采集录入人员是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一)按照原始记录,准确将数据录入系统。(二)按照应用系统的要求,将涉及的相关内容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缺省。(三)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各自的权限,及时将数据录入应用系统。(四)按照应用系统的规范要求录入各类数据。第九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应用系统的安全、维护和开发工作,参与对各应用系统数据质量考核工作。第三章数据的采集、录入与审核第十条数据采集是通过应用软件进行数据录入、使用各种工具软件进行数据导入的数据收集、整理、传输行为。第十一条数据采集应遵循真实、完整、规范、及时的原则。(一)真实:应严格依据经营管理原始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准确录入相关数据,如实反映,不得随意修改、增减。(二)完整:要按照各应用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保证数据齐全,避免数据的缺失。—6—(三)规范:数据采集应按照应用软件系统的相关标准以及本行数据质量标准进行。(四)及时: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及时反映经营管理实际。第十二条数据采集程序(一)接收:应用系统采集录入人员根据各应用系统的要求,及时对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整理。(二)录入:原始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或导入应用系统;对审核有误的,必须修正后再录入或导入。第十三条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数据的采集和录入机构即应用系统使用部门,是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第十四条数据采集必须严格按相应的业务规范以及软件使用要求进行,不得违反业务规范以及软件使用要求对数据进行采集。第十五条数据采集必须依据不同业务办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迟数据采集时间,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数据采集必须按有关业务规范要求以及软件使用要求规定的格式进行录入,不得缺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采集的数据必须与原始材料一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第十六条严格按照各应用系统操作制度、规范进行岗位设—7—臵和授权,严格按照岗位和权限操作。严禁在未按规定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以本人的账户和密码进行有关的数据录入和修改。第四章数据维护第十七条数据维护是按照应用系统的操作制度、规范对错误的数据进行数据修正的行为。第十八条数据维护由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应用系统的有关要求,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和职责,制定数据维护的程序。凡是采集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第十九条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数据和系统的备份工作。能够通过系统模块解决的,经过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各类应用系统的操作制度、规范进行维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由数据维护需求责任人提交相应数据维护申请流程,经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数据维护,具体参照《XX银行应用系统数据变更操作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总行信息技术部应对数据维护工作严格备案。数据维护人员应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报送的每项数据维护流程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记录进行备案,涉及书面材料的必须登记存档。第二十一条数据维护人员在进行数据维护时,必须认真负责,避免在数据维护过程中产生新的错误数据。第五章数据检查第二十二条数据检查是按照应用系统操作制度、规范对数—8—据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进行的数据质量检查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数据检查采取应用系统使用部门自查、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检查和总行数字银行管理部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数据检查的方法有:(一)通过统计、查询等方法进行检查。(二)在应用系统使用过程中对数据库中已有数据进行检查。(三)用数据质量检查工具进行检查。(四)抽取原始档案材料与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对比。(五)其它数据检查的方法。第二十四条检查的内容:(一)书面资料与应用系统内资料进行检查核对,数据采集录入是否全面、及时、规范。(二)数据的处理是否及时、正确、全面。(三)数据的传输是否规范、及时。(四)数据维护工作备案是否及时,资料是否完善。第二十五条应用系统使用部门在应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错误数据,应及时要求相应的数据采集、录入责任人进行维护。第二十六条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应不定期通过使用统计、查询等方法进行数据检查,仔细分析检查结果,查找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将问题分为数据缺失、违背技术规范、违背编码规范、违背业务逻辑、违背合规要求、内部数据冲突、外部数据冲突、数据异常可疑八大类,并从数据标准、流程、技术手段、人员职—9—责等方面分析问题成因,形成自查情况说明文档上报总行数字银行管理部。第六章数据质量考核第二十七条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应建立本系统的数据质量考核体系。第二十八条考核指标至少包括比率指标和数量指标。比率指标按未达标的百分点扣分,数量指标按错误数据的数量和问题的严重程度扣分。第二十九条考核的比率指标是:(一)信息采集率。已经采集进入应用系统的信息与应该采集进入应用系统信息的比率。(二)信息采集准确率。录入应用系统的正确信息与录入的所有信息的比率。(三)信息传输及时率。规定时期内传输的信息与规定时期内所有需要传输信息的比率。(四)信息处理率。考核期内处理的符合规定的信息与考核期内处理的所有信息的比率。第三十条数量指标是指分级列出问题数据的数量,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根据数据的重要程度具体分为四级:一级:只影响数据本身的完整性而不影响其他数据。二级:只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10—三级:不仅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而且影响后面工作环节数据处理质量。四级:数据质量错误造后面工作无法处理或无法工作。第三十一条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应根据本管理细则制定各应用系统的数据质量考核细则,并报总行数字银行管理部备案。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管理细则规定,造成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数据质量问题的,对相应应用系统使用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实行数据质量责任追究。数据质量追究的原则:(一)“以谁的用户名录入,谁负责”。(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三十三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范围(一)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监管报送数据错误被监管部门问责的。(二)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统计数据不能生成或生成错误的。(三)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其他部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四)因数据质量问题影响经营决策行为的及时性、正确性的。(五)因数据质量问题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六)因数据质量问题造成本行财产、声誉损失的。(七)因数据质量问题造成本行对外信息披露有误的。—11—(八)其他应当追究的数据质量责任。第三十四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一)数据采集、录入的责任部门即为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部门。(二)从数据库后台记录中确认的数据录入人员是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三)将自己的用户名、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冒用用户名、密码的,用户名所有者是数据质量责任人。第三十五条发生数据质量责任应按照《XX银行违规问责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数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总行违规问责委员会进行问责,但对于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管理细则由总行数字银行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