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高校教师资格证2017年南京复习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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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2017复习题(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P2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P3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P9(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重点。(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P10(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3.简述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双一流”)总体建设建设目标(步骤):P31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强国。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P36(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5.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高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P57(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6.我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有哪些?P65(1)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相关学术组织或者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7.《教育法》明确规定哪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和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P85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第八十条则规定“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教育法》八十一条则明确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相关人员需要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考试作弊罪”:范围包含国家教育考试,组织作弊的,或者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或者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均属于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也属于犯罪,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8.试述我国教育的性质与目标。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P86我国的教育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其一,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其二,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其三、教育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教育法》第六、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四个加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教育。其四,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教育的目标(教育方针)P87我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一,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二、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是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能允许培养的人反社会、反人类、不热爱自己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即要培养可靠的接班人。二是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三是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反对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错误的人才观。四是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9.《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P97(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0.《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P103(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1.结合我国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学者们一般将章程内容分为三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P130(一)绝对必要记载项:法律规定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力和义务,教师和学生权力义务,章程修改程序。(二)相对必要记载项:办学规模和发展目标,人事制度,教育和培养方式,课程和学科设置。(三)任意记载项:教学语言,招生办法,奖惩制度等。高校章程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下位法”,同时又是一校之内效力“最高法”,谓之高校“宪法”。12.公立高校章程的制定主体:政府。P13113.高校章程制定程序:章程制定准备;章程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章程的审核与公布。P131-13314.聘任制,一般又称“聘请制”或“合同聘任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P134概念:即高校按照工作任务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以岗位任职要求选择合适的任职人选,按岗位聘任签约、规范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受聘上岗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享受相应的待遇;而用人单位则按约管理,对受聘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15.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自主性。(2)关系的合同化。(3)形式的可选性。P135(1)主体的自主性。高校与教师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建立聘任关系的过程中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单方面的意愿强加于对方。(2)关系的合同化。实施聘任后,高校教师不必通过行政任命上岗,而是与高校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以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聘任合同是的高校与教师都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3)形式的可选性。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聘用不是固定的、唯一的,相反是灵活的,聘任合同有多种形式可选择,教师可以为不是固定单位所有的资源;高校可以出于对师资的多样化需求,面向社会进行全职聘任、兼职聘任,长期聘任、短期聘任。意义: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其重要意义在于破除传统的教师职务“铁饭碗”印象,通过竞争上岗激励机制,消除高校岗位人浮于事等管理滥象,进而达到高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教师队伍结构优化,充分调动高校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大学发展目标。16.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P140(案例分析、选择)(1)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法》第28条中定了学校行使的权利,第3项招生权、第4项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颁发学业证书权,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从结果上看,对于学生权利会产生实际影响,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了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目前,我国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此时,其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田永案中高校拒绝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行使的是《教育法》授权的公共权力,这种权力影响到学生的学历、就业,二者间发生的是行政纠纷。在目前的法律背景下,虽缺乏对高校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明文规定,但可依据行为的特征、对学生权利的影响,判断出高校对学生作出开除、退学处分,不予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决定,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成立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行为能够受到司法审查,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发挥有利作用。(2)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即二者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了高校与学生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如因学校建筑、设备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侵权问题,因教师教学活动发生的侵权问题,因高校泄漏学生隐私发生的侵权问题等。在这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对学生没有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容忍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17.权利救济制度P144所谓权利救济是指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弥补、补救,以使其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按照权利救济的途径和程序,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利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可称为诉讼救济,是指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为受害人提供的救济,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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