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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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扎实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促进铁路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结合铁路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路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年”的总体部署,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为出发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着力点,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体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以有效遏制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为落脚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机制建设取得新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实现铁路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工作目标。制定修订一批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贯彻实施;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为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体制机制保障。(三)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推进依法行政和管理机制创新。-----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坚持当前重点建设与长期建设相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坚持尊重基层站段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基层站段和铁路局有关部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当前,尤其要围绕完善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高速提速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对提速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提出有见地的思路和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用以指导高速提速安全实践。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四)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铁路安全生产法治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和铁路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针对铁路安全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推进铁路依法行政,强化铁路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与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配合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及时清理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该废除的要及时予以废除,该修订的要抓紧修订,以确保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适应铁路安全生产需要,结合铁路运输实际,特别是高速铁路安全施工、运输需要,研究制定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真正落到铁路工作实际。加大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调研,各铁路局针对调研发现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区划定问题、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有关安全保护区划定和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解决铁路运输安全隐患;部有关部门要针对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明确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着力规范和完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机制,对铁路人身损害赔偿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要积极呼吁和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部有关部门要加快铁路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制度的修订完善。各铁路局要逐步完善铁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五)研究制定亟需的新的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铁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为完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组织研究拟定铁路安全监管、铁路安全应急管理、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应大规模铁路建设施工安全需要,要加快铁路建设领域的立法,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铁路建设条例》的制定工作。通过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明确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铁路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确立铁路建设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参与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研究论证高速铁路经过区域的地质条件,对高速铁路经过的沉降区禁止开采地下水的范围在《铁路建设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高速铁路施工和运行安全。根据既有线提速改造建设施工安全需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出台相应规章制度,为既有线建设施工过程中如何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有力地制度保障。结合已出台的铁路运输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加快铁路运输安全配套制度的制定,重点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铁路运输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涉及铁路运输安全产品许可、铁路缺陷产品召回、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重大危险源控制、行车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评价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为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控制铁路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部门要加强铁路物资采购制度的研究,完成《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物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各铁路局和基层站段,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亟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规范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行为,加强铁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铁路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特别是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修订完善《铁道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责任追究范围、主体和程序。健全完善《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执法文书使用规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逐步建立按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现场监管监察工作方案的执法职责制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探索建立铁路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各安全监管办制定的行政执法计划、履行执法职能、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各安全监管办要强化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安全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和人员力量,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三、完善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七)完善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在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结合铁路行业的特点,按照轻重缓急,逐步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亟需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促进铁路的安全标准化建设。要积极适应运输安全形势的变化要求和高速、提速、重载的运营条件,紧紧抓住线路、通信信号、牵引供电、动车组、机车、车辆等铁路关键设备,加快推进各专业安全生产标准的修订完善,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实施办法,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要通过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修订,进一步强化安全标准在铁路运输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严禁质量不合格产品进入铁路市场,提高铁路安全技术装备的质量水平。要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的使用,淘汰落后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八)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制度和规范。在总结近年来铁路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其他行业的宝贵经验,由安监司牵头,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制定铁路安全标准化建设及实施指导意见,在全路有序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各专业部门要依据部总体规划,制定本系统的实施意见和建设方案,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搞好调查研究,组织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效应,确保安全标准化建设取得实效。(九)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要把安全标准化工作与市场准入、风险抵押金、先进评比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适应铁路行业特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机制,对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监管,部安监司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安全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建设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工作效果。四、落实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铁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十)健全铁路“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是铁路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铁道部有关部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最重要的位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道、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铁道部有关部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铁路建设工程参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辖区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铁道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铁道部、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所属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本级部门和下一级行政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建设系统区域监督站建设,充实加强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履职能力。(十一)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铁道部机关“三定”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各专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监管职能,在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十二)加强铁道部有关部门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铁道部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结合实施2009年国务院批准的“铁道部三定方案”,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力量,修订完善《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管辖范围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里程和从业人员数量、运输换算周转量、铁路线路设备设施状况,配备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增强安全监管机构的履职能力,切实解决安全监管权威性不够、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十三)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总结推广地方政府和其他行业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经验,加快推进铁路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建设。继续总结推广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创新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指导推动各安全监管办、各铁路办事处安监室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落实机构和人员到位,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各铁路办事处安监室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量。鼓励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装备等方面积极创新,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权威和执法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加强对事故单位整改措施情况的督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四)加快推进铁路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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