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管理养护书——深园绿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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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园绿竣—7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书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监制深圳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园林绿化管理养护书。承包人在管理养护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管理养护责任。管理养护范围包括承包人在施工红线内承建的绿化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有关管理养护事项,双方约定如下:(1)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城市园林中的绿化种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植物生长特点负责养护三个月至六个月。在养护期内,种植的植物未成活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补种或者赔偿。本工程的管理养护期限为;(2)在工程管理养护期内,承包人必须按照《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园林绿化管养规范》等规范标准进行具体工程管理养护工作;(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的规定,本工程自办理初验手续后,在约定的管理养护范围和管理养护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应由施工单位履行修复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本管理养护书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5)本工程的管理养护期,自竣工初验通过之日起计算;(6)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和特殊树种的管理养护和成活事项约定如下:(7)本工程在管理养护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或合同的内容要求进行完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建设、监理等单位在管理养护期内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天内完善相关缺陷事项,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缺陷事项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相关违约条款处理。(8)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管理养护事项:本工程管理养护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初验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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