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核查表监督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监理单位专业内容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勘察单位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单位依据及说明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第五条的要求,工程满足竣工条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竣工验收条件,本表1、2、3、4、5、6、8、11条必须具备,7、9、10条根据具体工程性质核查。2、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若竣工验收未达到合格要求就投入使用,将受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3、本表由质量监督机构发出,是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验收监督和签发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之一。竣工验收条件核查内容是否具备不具备条件的情况说明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经理和单位负责人签字);3、有完备的监理资料和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签字);4、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10、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