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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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影响摘要: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一种宏观调控收入分配的手段和有力杠杆,它既是筹集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人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客观情况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因此,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人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必要性影响1.问题提出(研究背景及意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发展势头还是比较好的,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尽管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势头是良好的,但是离我们对它的期许和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很多的税收漏洞,许多税源在不断地流失。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存在“富人偷逃税,穷人万万税”的现状。我国的贫富差距并未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减小,却呈现加剧趋势,以及收入分配中出现的不公现象都显示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面临着制度不优、实施不力的窘境。个人所得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促进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可以更好体现以人为本,更好地解决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通过个税的征收拉进社会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差别,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时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也显示个税改革的社会价值。虽然目前我国个人总体收入水平不高,加上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税收入还十分有限,但它仍然是弹性较大、潜力较大的重要税种,对我国和谐社会经济建设贡献了力量。2.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分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存在征税范围及税率设计不合理,费用扣除基数未体现公平,以及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影响了个人所得税拉近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作用的有效发挥,所以,对于这些问题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2.1征税范围不合理,容易引起纳税人间的不公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应税所得分为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也即分类征收制度,分类征收税模式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且可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征收方法计税,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经济发展,我国公民收入方式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工资薪酬而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基金、利息、房产收入等也构成了公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往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自然不能适应当下居民收入情况。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又不统一,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做到对号入座,实际上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同时,由于不同收入的透明度不同,因而很容易引起纳税人间的不公。工资薪金收入由于纳税人一般有比较固定的代扣代缴单位,这种收入相对于其他所得透明度较高,最容易被如实反映,而其他诸如“灰色收入”“福利收入”则常常被排除在计税收入之外。一些通过资本运作而获取高收入的群体被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引起纳税人心理不平衡。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意义的角度来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应该是掌握社会财富较多的人,而我国目前的现状却是依靠工资薪金的中间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来源。一些企业老板、明星等高收入人群反而只占纳税总额的一部分,这大大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征收范围的不合理,引起了税负不公平的现象。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44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20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4400元,却要纳235元的个人所得税。乙的收入与甲的收入相当,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235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很难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2.2税率设计不合理,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使用两种税率,即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5%到45%,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5%到35%,除这几项之外的其他所得,都适用的20%比例税率。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其一,对于工资薪金所得设计了9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3到6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多不仅不便于计算而且意义不大。其二,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被调控的对象。其三,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包括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两类不同所得项目分为9级和5级,结构相当复杂。其四,最高边际税率定得过高,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而一些非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却比较低,这样很难调动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失公平。并且,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表明,最高边际税率的制订与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有很大关系:最高边际税率越高,高收入纳税人选择偷漏税行为的机率越高。在税收征管水平低、对个人收入监控不力的情况下,如果高收入纳税人选择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另外,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勤劳所得,却采用不同的税率,有悖于税收公平。其五,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相比较,税负下降较大,难以实现预期的调节过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既定目标。其六,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课征,缺乏科学依据。二者同属于劳动所得,却在税率上有很大的差异,这样会在税负上造成不公。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还规定,对劳务报酬一次收入很高的要加成征收。具体内容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到5万元的,加成50%,超过5万元加成100%。这一规定也极不妥当,这毕竟是纳税人的劳动所得,一次收入高,说明他付出了极其辛勤的劳动相比之下,偶然所得属于非勤劳所得,但对它没有加成的规定,这似乎让人觉得税法是支持非勤劳所得的。2.3费用扣除基数未体现公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定额扣除法。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费用扣除数1994年为800元,2008年起至今费用扣除数为2000元。现今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测算,免征额提高至3500元/月,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不断调整中日趋合理,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①免征额采取全国“一刀切”的征收方式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各地的基本生活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划区征收。②免征额只针对名义收入,没有考虑物价和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当生通货膨胀时,依靠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实际收入下降,但依然按照名义收入纳税,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施过程当中,生计费用的减除通常滞后于CPI,滞后于老百姓对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期望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期望要求。③以个人为单位征税,忽视了家庭的整体收入和赡养系数的差异。收入相同,家庭赡养负担不同的人需缴纳相同的税收,有违社会的公平。每个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是不同的,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供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明显是不合理的。我国目前的费用扣除形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有违“量能征税”的原则,即个人所得税应按家庭实际支付能力而不是总收入征税,更不应按收入来源征税。目前执行的固定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项目,完全不考虑地区经济差异、纳税人家庭人口多寡和生活负担、纳税人生计费用和特殊费用,一律实行定额扣除的做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使个人所得税本应起到的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作用无法体现,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数过于简单,未考虑到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以及未从纳税人角度充分考虑个人实际发生的生计费用和其他费用,缺乏对纳税主体的关照,不具备人性化和公平性。国际上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以个人和家庭为计征单位的征收方式。2.4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个人真实收入难以确定,纳税申报不实,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等方面。2.4.1.个人真实收入难以确定。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但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却极其困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现金取得较多,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计算。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个人收入隐性化已成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这部分收入中相当大的部分往往不是由正常渠道取得的,这些收入又往往非劳动所得,对此不能有效征税,而工薪收入者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这是广大人民群众最难以接受的。2.4.2纳税申报不实。当前一段时期,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普遍淡薄,对于我国纳税人数量最多、征管工作量最大的税种,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但无论是源泉扣缴还是自行申报方面都存在漏洞。由于税法没有要求所有纳税人都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自行申报目前在我国尚未全面铺开,法律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的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2.4.3征管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当前,我国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还普遍不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强调征纳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征税的角度考虑得多,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得少。现代税收应采取服务型模式,要更新管理理念,增强税收服务意识。另外,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和方式,以及信息网络资源的不健全,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这无疑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2.4.4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轻,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具体表现在:(1)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税务执法机关在认定上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2)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税务执法机关可能会出现受主观因素响而轻罚的现象。(3)处罚标准的规定太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4)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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