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病历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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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疗纠纷病历封存制度1、患方提出复印、封存患者病历时,临床工作人员须首先报告医务处或总值班。2、因我院实行电子病历,在病历归档前遇患方要求复印、封存病历时,经治或值班医师必须将全部医嘱及检验结果打印出来,汇同其他病历资料共同复印、封存,以保证病历的完整性。3、由经治或值班医师与患方共同将病历送医务处。医务处接待人员与患方代表共同持病历到病案室复印(夜间总值班室复印)。4、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历原件。5、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方可取走的病历复印件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不包括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6、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运行病历不能封存,可封存复印件。封存袋粘贴缝处,患方签字、医方盖章。封存袋要注明患者姓名、病案号、病房、封存病历的页数及封存时间。7、封存件由医务处保存,由总值班封存的应及时转交至医务处。8、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规定,封存时未能完成的病历(如:死亡讨论),临床医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后送交医务处归入患者的原始病历。9、患方携带走的病历复印件,由病案室骑缝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10、病历复印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进行收费。11、原始病历解封后,由医务处及时送交病案室归档。医保、定残、司法、交通事项的复印病历不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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