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授课教案-第三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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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是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个各主体的特征和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客体;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的要求;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基本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研究的重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与无效。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与终止。掌握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履行。本章内容: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研究的重点。保险合同具有多种特点,拥有多种不同的种类。另外,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诸多方面区别于其他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2、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保险合同特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条件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但同时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有以下义务:(1)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2)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3)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2、投保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它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二)保险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专门的受益人规定。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就是受益人,特殊情况下,由第三者享有优先受领保险赔偿的权利,而第三者一般是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当受益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时受益人是合同当事人。当受益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受益人是合同关系人。课堂提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可以如何组合?(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中介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居间人。保险公估人――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价和保险赔偿的清算洽谈等业务并给与证明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三、保险合同内容1、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等。狭义保险合同--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由法律确认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形式表现。所以,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2、保险合同的条款基本条款。又称为法定条款,它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4、保险责任(ScopeofCover)和除外责任(Exclusion);5、保险期限(InsurancePeriod)和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6、保险价值(InsuredValue);7、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payment);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11、订立合同的时间。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提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一个有效要约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具备合同主要内容②明确表示订约愿望③在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课堂提问:保险代理人主动展业,希望潜在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是否是要约行为?2、承诺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人。承诺需要满足的条件:1)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若对要约部分同意或附有条件接受的,还是否为承诺?2)承诺须由受约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三、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过程。(一)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投保人义务:①如实告知义务②缴纳保费的义务。③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④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⑤提供单证义务⑥投保人权利:①条款真实情况的权利②发生保险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人的义务:①确定损失赔偿责任。②履行赔偿给付义务。③向投保人解释条款④及时签发保险单证⑤为投保人保密保险人的权利:①收取保费②防损建议权(适用财产保险)③代为位追偿权(适用财产保险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它包括:(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大都是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的。在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人的一方是不允许变更的。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都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加批单后有效。但在财产保险中,也存在例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确定之后是不能变更的。(二)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主要包括:①保险标的的种类②保险标的的数量由于保险标的种类、数量的变化会导致保险标的价值变化,引起保险利益变化,使保险保障程度发生变化,合同客体变更也需要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单后生效。(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指权利义务变更,包括:①被保险人地址②保险标的存放地点③保险期限④保险金额⑤保险责任(四)保险合同变更程序①投保人提出申请②保险人审核③合同变更(批单或附加条款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在保险经营中也称为保险合同的失效)被中止的保险合同是可撤销的保险合同,既可以继续履行,也可以被解除。•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同意,合同效力可以恢复合同复效。•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1、自然终止无须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合同效力自然归于终止。终止情形:(1)保险期限届满;(2)保险合同履行完毕;(3)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4)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2、提前终止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合同解除,分:法定解除-按法律规定解除协议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对于投保人:除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险外,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保险人:一般不得任意解除合同。3、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几种情形①投保人因未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中止合同,在随后的2年内不申请复效的。②危险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③投保人未履行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④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价格承保的。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⑥投保人破产。课堂讨论:案例:王先生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1994年7月,王先生出国留学,由于种种原因,王先生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止了联系。1994年12月,被保险人发生车祸事故,投保人知道后既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也没有通知王先生。2001年1月,王先生回国,得知了上述情况,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试问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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