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成套工程有限公司EPC总承包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EPC总承包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提高项目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三条经营发展部负责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规章制度;(二)对公司在手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查;(三)对项目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第四条各事业部负责本部门在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项目所在地和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质量管理规定;(二)对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和审核,促进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三)组织对本部门在手项目的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四)负责处理本部门所属项目工程质量纠纷及调查处理质量事故;(五)配合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项目部是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项目所在地和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及事业部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实施质量改进,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三)负责调查处理本项目的质量事故;(四)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质量管理工作。2第二章项目前期阶段质量控制第六条项目严禁采用落后或已淘汰的施工技术和实施方案。在编制和审查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影响项目重大质量风险的因素进行论证,在质量方面满足以下要求:(一)选址选线方案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符合地质、地震灾害、水土保持、矿产压覆等专项评估结论;(二)工程项目拟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无严重质量风险;(三)建设规模、内容、施工技术方案及质量性能指标等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方案比选和论证,结论科学准确;(四)拟定工期科学合理;(五)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第七条设计单位应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事业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质量要求:(一)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无违反项目所在地及我国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二)依据的标准规范现行有效、适用范围准确;(三)内容和深度符合项目所在地和合同相关规定,设计依据的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五)选址选线、主要施工工艺流程、总平面布置科学合理,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安全可靠;(六)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成熟可靠,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先进,符合实际;(七)选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科学合理,质量要求明确;(八)公用设施、产品检验等生产辅助设施齐全配套,能够满足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需要;(九)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3第八条经批准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建设规模、选址选线、技术方案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批准超过两年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事业部应重新组织评审,并对影响质量的重大风险因素和内容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核。第三章项目实施阶段质量控制第一节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第九条事业部应向相关设计、勘察、施工单位等提供满足作业需要的相关资料,资料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事业部应要求勘察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成果应真实、准确,并满足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设计及施工的需要。第十一条事业部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勘察结果进行工程设计,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批准文件的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事业部应要求设计单位优先采用标准化设计成果,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施工工艺流程等关键设计环节应进行详细准确的计算。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应注明规格、型号、材质、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和合同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事业部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十四条事业部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参加相关质量验收和质量问题的分析处理。第二节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第十五条事业部应制订可量化考核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项目部、施工单位、专业工班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管4理人员、标准规范、施工机具、设施、检测仪器、设备等。未经项目部同意,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合同中约定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减少已承诺的资源投入。项目部应对施工单位资源投入和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施工难点和关键工序制订施工方案,对工序、原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等制订质量检验计划,确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和控制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检验计划应经项目部审批后存档,同时提交电子版文档。第十八条如项目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施工管理任务时,项目部可根据需要聘请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还应分专业制订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结合工程实际,明确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的部位、检查内容、抽检比例和质量控制要求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报项目部审批后存档。第十九条施工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物资采购的范围以及质量标准,约定质量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责任等。采购物资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第二十条对于重大设备,项目部应结合生产制造工艺,明确对生产制造过程各阶段的监督检验内容、方法、标准和质量控制指标等。必要时项目部可聘请专业的监造单位负责设备监造管理工作。项目部应要求监造单位认真履行监造职责,确保被监造的产品或设备的质量符合标准和采购合同要求,并对监造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造单位发现质量问题时,应责令生产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质量要求,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部。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设计单位应就项目施工工艺技术特点、施工难点、特殊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质量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明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现场施工技术条件,审查实现设计意图的可行性,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疑问和问题与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5第三节施工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部应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进行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验,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工程项目中使用。施工单位应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中安装使用的部位做好详细记录,确保质量控制的可追溯性。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操作人员自检、工序交接互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的质量三检制度。施工单位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做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并按规定申报核查。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质量未经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应有成品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监督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日志。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开竣工日期,施工勘测资料,工程进度安排及上级有关指示;(二)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机具设备使用情况;(三)每日完成主要工程数量及其质量情况;(四)每日使用主要材料规格、数量及其工地试验结果;(五)气候情况;(六)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如变更设计、变更施工方法、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等,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等。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锅炉司炉、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中国购置、租赁的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必须是由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安6全认可证厂家生产的产品。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及日常管理工作。在施工单位人员及设备入场前,项目部应审核并保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及特种设备生产、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确保资格证件处于有效期内。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作业指导书及技术交底情况。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进行工前技术交底,讲清施工方法,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使操作人员熟悉自身工序的施工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未进行技术交底不得施工。第四节验收和试运行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试运投产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报批试运投产方案,明确试运质量目标、试运程序、工艺技术指标、关键质量控制点、开停车正常操作要点和事故处理预案等。试运投产期间,设计、施工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担保运工作。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试运投产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装置运营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考核。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一)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全部配套建成,并满足使用需要;(二)现场查验工程质量不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对少量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三)经连续试运考核,主要技术指标、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四)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分别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竣工验收资料齐全完整;(五)其他应满足的质量要求。第五节保修和后评价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签订分包合同时应明确工程项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等内容。7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应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分析质量责任,并由责任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对以下与质量相关的内容进行评价:(一)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到原定质量目标;(二)工程性能、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三)施工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主要设备和材料选型是否科学合理,能否做到长周期、平稳运行;(四)原计划工期与实际工期相比是否合理;(五)应总结的质量管理经验和不足;(六)其他与质量相关的内容。对后评价中发现的质量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最终通过质量验收。第四章质量责任第三十四条事业部、项目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存在严重错误予以批复的;(二)对施工单位监督、设备监造、过程监测不到位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的;(三)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以包代管的;(四)项目招标、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程验收、试运投产、保修、后评价、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程质量信息报告等工作中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无资质从事工程建设业务的;(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不履行现场技术服务职责的;8(三)设计单位违规指定原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四)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在工程上安装使用的,或使用部位记录不详,无法追溯的;(五)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和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或者不履行施工质量检验职责,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检查验收的;(六)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有关记录和资料等收集整理归档与工程进度不同步,或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经营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