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内容自查结果(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符合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良好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超过3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一)环保许可管理(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内容自查结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①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③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④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3)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4)重点排污企业应及时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6)排污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7)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一)环保许可管理(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内容自查结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四)环境保护税缴纳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1.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标示出生产车间、办公楼、锅炉房、固废仓库、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位置,以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以及生产废气排放口位置。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措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车间内废水需分类收集的,应当分类收集并进行类别及流向标识;对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应当落实无杂物覆盖。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需要密闭车间进行密闭,不得设置排气扇,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具体包括:规范建设在线监测站房,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日常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在线设备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的管理要求;对监控数据传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并实施整改。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二)污染防治管理(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一)生产车间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内容自查结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1.必须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专人专职负责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2.根据国家及地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3.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数据;4.严禁擅自闲置或停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作为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一部分进行管理;5.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台帐记录,包括日常数据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台帐记录。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6.在线监测(监控)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等标牌。企业应建立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废水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水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管理,除被允许的情况外,应实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三水”分开,规范收集、运营和排放,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保持废水处理场所整洁,废水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水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除必要的备用件和维修工具、检测工具外,与废水处理无关的杂物、软管和消防水带、潜水泵等必须清除,拆除与废水处理无关的管道;2.厌氧池等易产生臭气或异味的池体应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以减少臭气或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二)污染防治管理(三)废水污染防治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内容自查结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3.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4.有条件的企业或明确要求设置废水检测化验室的企业,应配置排污许可证列明许可排放污染物相对应污染物的检测设备,并对废水进行检测;5.在废水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6.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1)流量计电源线必须直接连接,不准设开关或插座;(2)废水管道、污泥管道流向标示清晰,中间尽量不设三通管道;(3)设施的电源线管、气管线、自来水管必须分类标识清楚,按“横平竖直”要求码齐。7.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1)设有化验室的企业,每日定期检测废水水质,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没有化验室的企业,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或通过简易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等每日对废水进行测试,掌握废水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配备取水量表、井盖钩、强力电筒等工具;(2)每班如实填写运行台帐,台帐中水质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理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3)废水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斜板沉淀池、流量计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三)废水污染防治(二)污染防治管理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内容自查结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网是否损坏、是否存在混流、生产废水泄漏混入雨水管道或生活污水管道、是否存在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进入收集系统等问题。8.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1)废水处理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2)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脱镀液、蚀刻液以及电镀洗缸水不得排入污水治理设施,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地点进行分类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3)废水处理设施的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属有限空间,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标识并配备完善安全预防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4)废水处理车间应安装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企业安保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废水处理区域进行全覆盖并确保正常运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7)废水处理场所必须安装紧急冲洗装置,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8)污水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三)废水污染防治(二)污染防治管理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内容自查结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三)废水污染防治(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应建立废气管理制度,明确废气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气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保持废气处理场所整洁,废气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气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拆除与废气处理无关的管道。2.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3.在废气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4.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1)在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口,以及建设检测平台,方便检测人员采样;(2)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开启旁路。如发生故障或进行检修,必须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启旁路。对已明确不得设置旁路的设施,不得设置旁路;(3)必须按照工艺要求定期添加药剂或进行维护,以保证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转。5.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四)废气污染防治(二)污染防治管理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内容自查结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1)对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每日应当检测废气排放情况,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对不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建议购买简易快速检测设备每日对废气进行检测(自买设备的质控情况应当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要求),或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掌握废气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2)每班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运行台帐,台帐中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气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3)废气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风机、布袋、电极灯管、吸附材料、加(喷)药装置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道是否存在漏气、堵塞等问题。6.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1)添加的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2)废气处理设施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3)废气处理车间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4)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5)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四)废气污染防治(二)污染防治管理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内容自查结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准备工作(6)废气处理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7)废气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8)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9)涉及粉尘、VOCs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当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