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係由廠商以電子檔案所列印1[臺北縣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整併可行性研究案]投標須知一、[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機關)為採購下列標的,特訂定本須知。二、招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為[臺北縣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整併可行性研究案](第2次招標)三、採購案號為:970226B壹、重要條款一、採購目的:為辦理臺北縣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整併可行性研究案。二、採購標的:臺北縣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整併可行性研究案。三、期程要求: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五、六條。四、本採購案屬於勞務採購。五、招標模式:(一)、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二)、本採購案「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36條之特殊採購。(三)、本機關「未分批辦理」本案之採購。(四)、本採購案「不屬於」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五)、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六)、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七)、本採購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不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惟投標廠商已經本國認許或屬本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係屬外國廠商者,不在此限。(八)、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九)、本採購案非共同供應契約。六、採購預算:(一)、本機關就本採購案擬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正。(二)、前開金額中,新臺幣1,000,000元正之預算已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七、採購金額:(一)、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正。(二)、本採購案屬於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採購金額之採購。八、押標金:(一)、本機關就本採購案未向廠商收取押標金,其理由為本案屬勞務採購。九、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一)、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詳如投標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二)、除法令或本投標須知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投標時,應符合前開「所有」之資格規定。同時亦應繳交符合上開「投標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規定之文件。十、本機關辦理本採購案不開規格標。十一、標價:(一)、廠商「應提出」履行本採購案所需費用之總金額(以下簡稱標價)及「標價之組成內容」。(二)、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依契約規定交付。十二、服務建議書:詳參後附之【製作範例】本文件係由廠商以電子檔案所列印2(一)、製作內容建議如下:1基本資料蒐集與調查、發展現況分析、地區空間結構及相關課題研析。2主要都市計畫整併可行性評估(含整併準則研擬、替選方案評估及後續計畫執行流程)。3整併後地區發展重點計畫建議(含敏感區管制與成長建議、地區空間發展構想建議、土地使用計畫調整建議及都市意象型態設計建議)。4作業執行計畫(至少應包含作業方法、項目及流程、預定作業進度、預期工作成果、作業組織架構及工作團隊人力配置、建議協助事項等)。5相關工作實績、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冊(含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專長、職掌及在職證明文件)。6允許廠商之名稱載明於服務建議書、簡報資料及報告中。7所提內容,包括其他相關文件,請以中文呈現;屬外文之資料,請譯為中文,但一般通用「術語」仍得以原文呈現。8投標廠商擬履行本案所組成之工作小組,其非屬投標廠商之負責人、受雇人員、從業人員之成員(或分包廠商),請取得該等人員或分包廠商之合作同意書。9其他必要事項。(二)、製作格式建議如下:1建請以A4之紙張、直式橫寫格式製作,並以電腦繕打,但相關之圖說不在此限。2建請加目錄、編頁碼、加封面並裝訂左側成冊,如有一冊以上,請於封面註明總冊數及冊次。3服務建議書中引用相關書籍、資料,建請加註所引用之出處。4服務建議書封面建請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5內容次序建請按評分表之評選項目次序排列。6不含封面、目錄及附件,建請不超過為50頁(單面印製1張計1頁;雙面印製1張計2頁)。7建請印製12份。8服務建議書裝訂後,如有缺漏、錯誤或需補充部分,得製作勘誤表或補充說明,份數與服務建議書冊數相同,併同服務建議書送達。(三)、(計畫主持人)投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提及之本計畫主持人,應以就職於投標廠商者為限。投標時,請另附上開人員之在職證明文件。上揭之在職證明文件為下列文件之一:1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卡。2格式為薪資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3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出具之證明。4經公證或認證之投標廠商自行出具之證明。5其他經招標機關認可之文件。(四)、本採購案廠商須提出標價及標價組成內容,該標價及標價組成內容撰寫之方式,建請投標廠商依下列之規定辦理:1請於服務建議書中載明履行本採購案所需費用之額度(以下簡稱標價)。2請於服務建議書中載明標價組成內容。3請於服務建議書載明標價、標價組成內容之處,加註投標廠商及負責本文件係由廠商以電子檔案所列印3人名稱並加蓋印章。4請將標價、標價組成內容填妥,且字跡應清楚。如經塗改者,塗改後請加蓋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印章。(五)、招標文件如有要求廠商提供之履約標的,其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應達到機關之需求條件,且要求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提出相關文件或應載明於服務建議書者,建議廠商依其性質,在「服務建議書」提出擬提供標的之下列文件部分或全部之書面資料,以供審查、評選:1廠商自行計畫承諾履約標的之文件。2設備、產品、採購標的生產者、代理商、銷售者出具符合需求條件之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之文件。3其他足以證明符合機關需求條件之功能、效益或其他情形之文件。(六)、廠商如同意簽署「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且願意承諾於得標時,提供之履約標的,將等於或優於該規定者,對於廠商應提供書面資料而未提供、已提供而未達需求條件及未敘明提供標的之部分,得以該聲明書據以認定廠商之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但並不代表於評審時,不被評選委員扣分,或給予相對較低之名次。十三、投標:(一)、專人送達之地點為「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四樓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售標室」。(二)、郵遞送達之地點為「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四樓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售標室」。(三)、截止期限為民國97年3月21日上午9時10分(四)、本採購案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http://www.geps.gov.tw。(五)、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六)、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十四、開標:(一)、開標時間為97年3月21日上午9時20分(二)、開標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四樓臺北縣政府採購處開標室」。(三)、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不限。(四)、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十五、參與評選須知:(一)、本採購案未採分階段辦理評選:1評選日期另行通知。2評選地點另行通知。3本採購案評選時廠商「需辦理簡報」。(二)、經形式、資格及非評選項目審查通過之廠商所提送服務建議書,由本機關轉送予工作小組、評選委員先行參閱。(三)、本採購案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詳如附件之評選表。(四)、廠商辦理簡報時:1本機關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之設備或器具,供廠商使用,但本機關不保證該等設備、器具與投標廠商設備相容,且絕對不會損壞:110V電源;電源延長線;投影機;投影布幕;單槍投影機;雷射光筆;麥克風。本文件係由廠商以電子檔案所列印42參選廠商於評選會議時應派計畫主持人或工作小組人員出席簡報,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3輪由該廠商簡報時,其出席人數應不得超過5人。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4輪由特定廠商簡報,而該廠商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予允許順延簡報之次序,但順延至最後順序之應簡報時間,再加10分鐘,廠商仍未能辦理簡報者,視同該廠商放棄簡報(及答詢)。5經順延簡報之廠商,採購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名次或分數。6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廠商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廠商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7參選廠商家數未達6家時,簡報時間為20分鐘,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6家以上,簡報及答詢時間以各縮短為3分之2為原則。8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5分鐘時,按鈴1聲;倒數2分鐘時,按鈴2聲;時間到時按鈴3聲,廠商應立即停止簡報。十六、評選優勝廠商規定:(一)、廠商投標文件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得參與本評選。(二)、本採購案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評選優勝廠商。其順序為:1由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評定合格廠商。2較優勝一定家數之合格廠商為入圍優勝廠商。3入圍優勝廠商經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成為準優勝廠商。4準優勝廠商經本機關確認無相關事宜後,始成為優勝廠商。(三)、本採購案以(評分轉)序位法評選合格廠商、入圍優勝廠商。評定方式為:1由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廠商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者,成為合格廠商。2總評分滿分為100分。廠商有不合格之情形者,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3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為「出席評分委員總評分平均值未達70分者」。4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時,標價及其組成內容納入評分,以合格廠商評選總序位前3優者為入圍優勝廠商。(四)、本採購案評選結果合格廠商有2家以上為同優勝次序,且與決定入圍優勝廠商有關時,以標價較低者為較優勝廠商;標價仍相同時,以「各評選委員就權重最重評選項目評分轉換為序位之序位和較低者」為較優勝廠商。仍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五)、決定準優勝廠商之程序:1本案(各)入圍優勝廠商應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始成為(各)準優勝廠商。2評選委員會決定準優勝廠商時,不得變更準優勝廠商之順序。3第1入圍優勝廠商無法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成為第1準優勝廠商者,第2入圍及第3入圍優勝廠商亦不得成為準優勝廠商;第2入圍優勝廠商無法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成為第2準優勝廠商者,第3入圍優勝廠商亦不得成為準優勝廠商。(六)、第2款「經本機關確認無相關事宜」之內容如下。若經本機關確認有下列第1目至第3目之情事者,則退回評選委員會重新審議,再行決定;若有第4目及第5目之情事者,則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決標:1標價不合理;有浪費公帑情形。2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明顯差異。本文件係由廠商以電子檔案所列印53不同委員之評分結果有明顯差異。4評選委員會作成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決議。5發現其他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等。(七)、如無廠商成為優勝廠商者,除本招標文件規定得以協商外,本採購案廢標。十七、協商:(一)、本採購案經評選結果無法評定優勝廠商者,將「採行協商措施」。(二)、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無不合格之情形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為:(1)服務建議書之內容,及(2)標價。十八、議價須知(一)、議價範圍為議價減標價及商議廠商投標文件中其他內容。(二)、本採購案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十九、履約保證金:(一)、額度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正。(二)、招標機關「不允許」外國廠商以等值外幣繳納保證金或其它擔保之金額。(三)、其餘詳一般條款規定。二十、招標文件清單:(一)、本投標須知:13頁。(二)、製作範例:8頁(三)、邀標書:4頁。(四)、形式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1頁。(五)、基本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1頁。(六)、資格與文件準備須知暨機關審查表:1頁。(七)、優良廠商名單:1頁。(八)、委員評選表:1頁。(九)、評選總表:1頁。(十)、投標廠商聲明書:1頁。(十一)、投標廠商履約標的符合需求條件聲明書:1頁。(十二)、合作同意書:1頁。(十三)、代用印章授權書:1頁。(十四)、作業規範:3頁。(十五)、契約樣稿:13頁。(十六)、外標封(面):1只(張)。(十七)、廠商已領標未投標暨已投標無法決標原因調查表:1頁。二十一、相關機關:(一)、招標機關:1名稱為「臺北縣政府採購處」2首長為「邱代理處長奕恭」3地址為「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四樓」4聯絡人(或單位)為「採購處黃小姐」5電話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