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本章目录城乡规划法概述1城乡规划的制定2城乡规划的实施3城乡规划的修改4城乡规划的监督5风景名胜区等规定6第一节城乡规划法概述1、城市城市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农业人口聚居的地域单元它是复杂的社会实体,是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一、城市和城乡规划一、城市和城乡规划2、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规划区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规划区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属和具体安排。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蓝图”和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龙头”第一节城乡规划法概述城市风水理想的模式住宅风水理想的模式城市分级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万人)5020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划分标准: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武汉市俯瞰法制性政策性长期性综合性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特征城乡规划涉及城市建设发展的诸多方面城乡规划关系到城市的全局和长远城乡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部署城乡规划一经制定、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二、城乡规划法1.城乡规划法的概念城乡规划法是指调整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城乡规划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有关城乡规划的行政法规建设部有关城乡规划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乡规划的规定狭义的城乡规划法狭义的城乡规划法广义的城乡规划法狭义的城乡规划法广义的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立法概况2008年1月1日施行共7章70条•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城乡规划法》发布1956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80年12月《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乡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84年1月《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城乡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2007年10月二、城乡规划法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第2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3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乡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一节城乡规划法概述三、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城乡规划,对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建设活动的内容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供水、通讯、电力等管线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绿化美化工程为完成上述工程进行的临时工程江汉大学规划图第一节城乡规划法概述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一、制定城乡规划的原则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二、城乡规划的种类1、城乡规划的分类法定规划由《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明确了规划内容和编制审批程序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第2条:“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城市建设发展的其他各类规划,如旅游规划、城市湖泊整治规划等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二、城乡规划的种类1、城乡规划的分类•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三、城乡规划的阶段和内容1.城镇体系规划2.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纲要中心城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3.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确定所属城镇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布局的综合部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空间表现形式是政府对一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和引导的重要手段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国家、省域和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原则上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制定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总体规划纲要内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提出城乡规划区范围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预测城市人口规模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总体规划纲要总体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中心城区规划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设部,2002年8月29日颁布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近期建设规划揭阳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的一定区域里,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为编制详细规划和进行规划管理提供直接依据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介于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之间分区规划一般针对大、中城市,分区大小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确定建设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南京苜蓿园和孝陵卫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它是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2002年8月29日颁布)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四、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TIPS城乡规划中的“线”城市蓝线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五、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1.城乡规划编制的权限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指导关系组织编制单位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2.城乡规划的审批详细规划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节城乡规划的实施一、城乡规划实施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市、镇、乡、村庄城市新区旧城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二、选址意见书制度1.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意见书第三节城乡规划的实施2.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依据•规模•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选址意见书制度3.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三节城乡规划的实施1.概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第三节城乡规划的实施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Tips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