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第一章总则1.1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准则。1.2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准则执行。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1.3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1.4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府办[2004]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