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家界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张家界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ZJJCR-2009-00006《张家界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09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赵小明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张家界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2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项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编制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依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建设用地分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确定。第五条根据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见《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建筑基地详细规划,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当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3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第八条附表2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2规定指标应当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附表2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当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九条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条原有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也不能进行建设。第十一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提供开放空间的(规划要求以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21.02≤FAR41.544≤FAR62.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2中有关规定确定。建筑底层架空高度在4.5米以上,架空部分提供给城市作为绿化及活动场地等公共空间的,也可以不计入容积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件2。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第十三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和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布置与区位方位平行布置垂直布置新区旧区新区旧区0°—45°1.2H1.0H0.7H0.5H45°1.0H0.8H0.6H0.4H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5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4.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5.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5m,山墙宽度大于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二)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间距按下表控制:区位两建筑夹角新区旧区a≤3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a≤60°0.9H0.7Ha60°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注:1.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2.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3.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区位类型新区旧区低层≥8m5m多层≥10m6m注: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6当增加。第十四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方位区位高度新区旧区0°—45°H50m27+0.2H22+0.2HH≥50m32+0.1H27+0.1H45°H50m24+0.1H16+0.1HH≥50m27+0.05H19+0.05H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2.H:当方位角0°—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3.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和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控制;(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5米。第十六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宜适当增加。7第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居住建筑对间距的要求。第十九条居住建筑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的也可作为规划审批依据,日照分析时间应当保证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第二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前款所列之外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1.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南向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米;2.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8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第五章建筑离界第二十一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附表3)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附表3离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附表3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五)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六)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9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第二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4)控制,同时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建筑高度控制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多层建筑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线点算起),高层建筑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6米以上距离。第二十五条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城市主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米;(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二十七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最小宽度如下:(一)国道和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10(二)省道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八条沿河道、溪流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九条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当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铁路两侧的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7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3.5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当退让道路红线设置,或设置于建筑底层。11第三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定。第六章城市景观和环境第三十二条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风貌规划要求,要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景观体系,体现地方民族特色,重视景观地区、景观节点、城市轮廓线、制高点和视线通道、城市标志物等景观要素。重要区域应当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者城市设计。第三十三条城市建筑形象要求:(一)为体现张家界“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定位,建筑形象要和自然环境、城市文脉以及城市功能区的空间氛围协调。(二)城市建筑风格要把握良好的比例尺度,运用现代材料及手法表现其本土地方特色,低、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入口及底部楼层等要体现“坡屋顶、小青瓦,木构架、七字挑,吊脚楼、马头墙,灰白调、花格窗”等湘西建筑的地域性特征和表现手法,并富有文化内涵。(三)建筑色彩旧区宜以灰白色为主色调,新区以白色为主色调。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