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文政办发〔2013〕186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相关内容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9年9月经州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以来,有效指导了我州各县(市)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由于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政策的完善及我州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原《规定》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州城镇发展要求,需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相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经济技术指标调整内容规划建设项目中对建设项目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三项指标的要求应满足下表:表1城市一般区域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表建设项目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居住建筑h≤12米≤33≤1.2≥3512米<h≤24米≤30≤1.8≥3524米<h≤48米≤28≤3.0≥3548米<h≤80米≤25≤4.0≥38h>80米≤25≤5.0≥40宾馆、饭店等≤40≤4.0≥25金融、商务办公≤40≤6.0≥25商业、娱乐≤45≤3.0≥20其他公共设施≤45≤3.0≥30(h为建筑限高)注:1.建设项目地块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其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2.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3.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4.城市规划区内的标志性建筑、主要节点建筑,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规定》其他条款前提下,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1规定上限的1.5倍。二、“计容”及“计绿”功能调整内容1.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层架空,架空部分净空高度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2.进深小于16米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用作绿化、居民休闲、停车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3.商业建筑体量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4.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的绿化面积可计入绿地率计算,结合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周边设置的功能用房用于商业销售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5.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建筑物的底部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指标。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大于1.5米且按要求实施绿化建设的,其面积可计入绿地率。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2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覆土厚度大于1.5米,其绿地面积可以全部参与绿地率计算;如平台高度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与室外地平在6米以内,覆土厚度大于1.5米,向公众开敞,可通过坡道、台阶等进入的,按其面积的50%参与绿地率计算(仅限于计算绿地率指标),否则绿地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三、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调整内容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表2规定的指标要求。表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类别项目名称设置要求医疗卫生社区卫生服务每一万m2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0m2,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商业服务生鲜超市每一万m2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50m2,且须设置于地下一层及地上建筑中社区服务社区用房每一万m2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20m2,(不小于20m2/100户),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物业管理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老年活动用房每100户设置不小于20㎡,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市政公用公共卫生间单独居住地块至少设置一处,超过六万m2须增加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40m2,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文体设施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每一万m2地上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50m2的室外活动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5m2的室内活动场所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范和规定执行,公租房及廉租房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配建按相关规定执行。四、停车功能调整内容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数最小值依据表3的规定配建。底层建筑的停车泊位多以地面及室内停车为主,应充分考虑访客的停车泊位,多层及高层建筑的停车泊位多以地下停车为主,原则上多层及高层建筑的地上停车泊位不高于总指标的20%,地下停车泊位不低于总指标的80%。建筑物依据其使用功能按表3要求配置停车泊位。表3停车配建指标最小值建筑类型建筑类型单位机动摩托车及非车机动车住宅商品住宅车位/100m2地上建筑面积11行政办公及文化设施车位/100m2地上建筑面积1.52商务办公及商业设施(含宾馆酒店)同上(含地下商业面积)0.82医院同上1.01.5展览馆同上0.81.5其他办公(科研、工业)同上0.50.5体育场馆一类车位/100座位1520二类10一般性城市公园车位/公顷游览面积430学校幼儿园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1小学同上11中学同上0.86大中专院校同上0.26注:1.住宅及商业项目机动车固定停车位应设置于地下空间或专业停车楼,除专业楼库外,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类,停车位,在有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向地下发展,地下车库设置达到两层,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且层高不得小于4.5米,机械式停车的总数量不得超过30%。2.住宅配建中,在满足表3要求的前提下,再增加固定车位的5—10%应设置为访客车位。3.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4,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4,000座位的体育馆。4.城市一般性公园等游览场所的停车位可设置在地下。5.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残疾人停车泊位,50—300个应设置2个,300—500个应设置4个,大于500应设置总数的1%。6.中小学、幼儿园宜另行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并应设置学校出口处的行人集散和车辆接送空间。7.医院每100个床位应设置1个救护车位。8.其他未涉及的建筑类型、主干道附近和交通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人流物流较大的建设项目、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建设项目等需在表3的基础上,按照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车位数。9.公租房及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停车位配建按相关规定执行。五、建筑间距调整内容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控制要求同时,还须不小于表4、表5和表6中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间比例控制要求的,同时执行表4、表5、表6中的相关规定。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2.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低层无窗的非居住建筑,建筑与非建筑实体距离按表5、表6的规定控制。表4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低层多层(中)高层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设居室窗户与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设居室窗户与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设居室窗户与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不设居室窗户的立面之间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低层10mL:H=1:0.8—8mL:H=1:1—6m——12mL:H=1:1—9mL:H=1:1.5—6m——20m——16m——13m——多层12mL:H=1:1—9mL:H=1:1.5—6m——12mL:H=1:1—10mL:H=1:1.5—6m——20m——16m——13m——(中)高层20m——16m——13m——20m——16m——13m——20mL:H=1:440m20mL:H=1:435m16mL:H=1:530m注:1.L为建筑间距,H为较高建筑高度。2.本表为设居室(包括居住建筑中的起居室、客厅与卧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设居室窗户的建筑立面间非平行布置时,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a.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有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间间距按照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b.若两幢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之间无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间间距按照不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3.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间距与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时满足,但对超高层建筑的间距可不大于其最大值。表5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居住建筑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非居住建筑低层10m——6m——10mL:H=1:1—8mL:H=1:1.5—15m——13m——非居住建筑多层10mL:H=1:1—9mL:H=1:1.5—12mL:H=1:1—10mL:H=1:1.5—20m——15m——非居住建筑(中)高层20m——13m——20m——13m——20mL:H=1:440m20mL:H=1:535m注:1、L为建筑间距,H为较高建筑高度。2、本表为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立面之间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表。非平行布置时: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a、若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与非居住建筑立面有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之间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b、若居住建筑设居室窗户立面与非居住建筑立面无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之间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不设居室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3、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间距与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时满足,但对超高层建筑的间距可不大于其最大值。表6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低层多层(中)高层至少一个立面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立面均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至少一个立面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立面均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至少一个立面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立面均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最小值比例最大值低层8m——6m——10mL:H=1:1.5—8m——15m——13m——多层10mL:H=1:1.5—8m——10mL:H=1:1.5—9m——20m——15m——(中)高层15m——13m——20m——15m——20mL:H=1:435m15mL:H=1:525m注:1、L为建筑间距,H为较高建筑高度。2、本表为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立面间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a、若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立面间有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之间的间距按照至少一个立面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立面间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b、若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立面间无投影重合,其最不利点之间的间距按照立面均不设主要使用空间窗户平行布置方式确定间距。3、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间距与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时满足,但对超高层建筑的间距可不大于其最大值。六、其他修改内容1.原《技术规定》第1页第四条变更为:2010年12月24日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最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1 / 1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