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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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8日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时,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及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第五条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民防)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工程管理、人防工程管理和产权管理。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第六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规划主管部门制订地下空间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交通组织、防空要求等。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第八条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用途,确定相应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第九条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地下建设所在地块相对应用途,土地底价按以下标准确定:地下一层其土地出让金按照所在区域相同用途土地的评估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的30%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标准的50%收取;地下三层,按地下二层标准的50%收取,以此类推。用于国防、人防、防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第十条地下空间建设投资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登记面积为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并在土地证书备注栏注明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特征。第十一条附着地表建筑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规划、建设、消防安全审批应当随地表建筑项目一并审批。第十二条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单一住宅用地、办公用地的地下空间应作为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作为商业用途。纯商业用地地下一层可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经营性停车场(库)等用途,其他层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库)等配套设施。鼓励城市建成区域内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地下停车场,除解决自身停车问题外,可向社会开放收费停车。第十四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的,应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式经营,不得分割为小开间店面出售。城市规划及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地下空间房屋产权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银川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1日发布的《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银政发〔2012〕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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