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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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太原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16日以并政发【2010】54号文件批准,全文内容如下: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建筑物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第六条因建设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按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调整方案;(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初审;(三)经初审同意调整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正式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经专家论证同意的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规划网、规划展示大厅、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梳理,有听证要求的,在方案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上报市政府审定;(七)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核发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同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抄告市国土部门备案;(八)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补缴等手续;(九)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后续规划相关手续;(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涉及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及时归档。第八条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未获市政府批准,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不予调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必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片区主导用地性质。第十条容积率指标调整幅度必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街区总容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幅度控制在20%以内,并满足建设用地周围的技术控制要求。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维护。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应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合理确定专家专业结构、人员数量,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论证会意见附参会专家名单和专家本人签名。第十三条同一建设用地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获批后,不得再次申请调整。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违法建设行为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得到处理前不得申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必需对规划用地性质及建设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严格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情况定期抄报市监察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在建设用地上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在媒体曝光。第十八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工作中违反规定操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批评纠正;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14-03-2919:12:01.0来源:作者:管理员浏览次数:48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体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体现规划的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对分层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控规内容进行的修改,适用本规程。第二章控规修改分类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内容的修改分为三类:修编、调整和补充。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对控规片区内容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功能发生变化的;(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修编:(一)对片区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属性有重大调整的,造成街区居住容量、公共设施配套有较大变动的:(二)修改片区规划确定的红、绿、蓝、紫、黄线的实线控制要求的(市政府主导实施的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外);(三)取消片区控规确定的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福利院,社区卫生中心等)。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调整:(一)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等面积,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二)市政府主导实施的工程项目涉及用地调整的;(三)对城市特色控制地区的建筑高度、城市设计要求进行调整的:1、城市重要文化地带,包括长风商务区、晋阳湖核心区、汾东商务区等;2、城市重要景观大道两侧,包括迎泽大街、迎泽西大街、长风大街、长风西大街、滨河东西路、龙城大街等;3、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补充:(一)按整体街坊统一开发建设,在总容量不变、保证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减且具有合理服务范围和保障实施的前提下,对控规中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小区、组团绿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的;(二)对控规用地性质兼容比例主导用地性质调整幅度在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以内的情况;(三)增加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水域等面积,且不减少周边其它上述用地面积的;(四)对于划拨类学校、医院、办公等用地,在控规中规划为现状保留的地块,根据实际需要新建项目的情况;(五)红线为20米以下(含20米)城市规划道路线型调整的。第三章控规修改原则第八条控规修改原则:(一)用地性质1、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调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应在原规划位置周围选址不少于规划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进行等量置换;2、可根据用地性质的兼容规定,确定用地的兼容性质。3、特殊用地调整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二)用地面积修改范围应以道路为界,合理划分开发地块用地规模,遵循连片开发的原则,严禁小地块零星开发;(三)容积率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容积率的调增,政策性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5;(三)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调增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四)建筑高度1、根据城市重点功能区的建设特点,通过分析论证调整建筑高度,可以适当突出区域标志性建筑。2、除府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以外地区部分建筑高度可以通过城市规划、景观分析,进行适当调整。(五)其他指标的修改1、建筑或人口容量调整,停车位、集中绿地、配套公建、退道路红线及用地边界应做相应调整。2、绿地率关系环境质量,其指标应严格坚持。第四章控规修改审批程序第九条控规修编程序:(一)控规修编必要性论证报告阶段:1.申请(时限:4个工作日)控规修编由区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向我局提出申请。承办处室收集申报资料。市政府安排的公益性项目由我局委托。2.审议(时限:7个工作日)在开展必要性论证报告前,承办处室根据控规以及申诉理由提出意见,并将意见提交市规委办公室办公会审议。根据市规办会意见,承办处室将是否开展必要性研究函复申请方。3.修改必要性研究(编制时间不计时限,建议编制时间15个工作日)由申请主体委托编制必要性研究报告4.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承办处室将修改必要性报告发放相关处室进行初审,初审后将意见书面反馈承办处室。5.专家论证、公示(建议时间10个工作日)承办处室将控规修改必要性报告和初审意见转专家论证、公示组织部门,进行专家论证、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组织论证和公示部门将意见书面反馈承办处室。承办处室负责牵头处理公示后的协调和上访等工作,该工作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6.审议(时限:7个工作日)承办处室汇总专家论证和公示意见报市规办会审议。审议有修改意见,由承办处室将修改意见反馈申请修改主体。7.审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办处室负责拟定通过专家论证、公示及市规办会审议的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报告的请示,报市政府批准。(二)控规修改方案阶段:1.编制修改方案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申请主体委托编制修改方案。2.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承办处室将修改方案发放相关处室初审。3.专家论证公示(建议时间35个工作日)承办处室将控规修改方案和初审意见转专家论证、公示组织部门,进行专家论证、公示。组织论证和公示部门将意见书面反馈承办处室。承办处室负责牵头处理公示后的协调和上访等工作,该工作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5.审议(时限:7个工作日)承办处室报市规办会审议。审议有修改意见,由承办处室负责组织编制单位修改完善。6.审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办处室负责拟定通过专家论证、公示及市规办会审议的控规修改方案的请示及批复文件,报市政府批准。7.维护(时限:6个工作日)承办处室将控规修改方案成果移交控规维护部门进行控规维护。第十条控规调整程序:1.受理申请(时限:2个工作日)控规调整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土地权属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调整的必要性。承办处室收集申报资料。2.初审(时限:3个工作日)经承办处室初审,符合规定的,函告申请单位编制调整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调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方案及总平面或建筑设计方案。3.审查(建议论证时间5个工作日)承办处室将调整方案转相关处室审查。3.专家论证、公示(建议时间35个工作日)承办处室将控规修改方案和初审意见转专家论证、公示组织部门,进行专家论证、公示。组织论证和公示部门将意见书面反馈承办处室。承办处室负责牵头处理公示后的协调和上访等工作,该工作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审批处室同时按照市政府会议纪要([2013]第34期)出具预条件。公示如有异议,由用地处函告审批处室中止。5.审议(时限:7个工作日)承办处室将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办会审议,并负责组织修改完善。6.审定(时限:会议纪要签发后3个工作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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