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区建筑建筑和景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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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明政办[2011]10号三明市区建筑建筑和景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三明市城乡规划局(二0一一年一月)为充分展现三明山水园林城市景观风貌,体现“显山露水”的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特制定本暂行规划。第一条在市区范围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建筑规划设计中应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住宅及一般商住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㈠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的,其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60米。㈡建筑高度大于18米的,其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5米;若建筑为临河前排建筑,其连续面宽长度不应超过40米。第三条沿城市主、次干道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㈠建筑高度不大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的1.5倍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2倍之和。㈡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按路宽计算,但当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窄路宽度计算。第四条沿城市主、次干道和支路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分别大于5米、3米和2米。第五条沿河两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设项目应有不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10%的广场对城市敞开。第六条沿河两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建筑布局应保证建设用地内部环境与城市外部空间的通透,留足视线通廊,减少对城市道路、滨江沿岸、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压迫感。建设用地沿河两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长度达到100米及100米以上的,其沿河和临城市道路一侧应留出长度不小于用地沿河或沿道路长度30%且宽度不少于15米的广场。第七条沿河两岸和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住宅阳台应封闭,并作好室外空调机位、管、线等设施的隐蔽设置,减少对建筑外立面的影响。第八条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设计应体现三明现代新兴城市风貌,外装门面造型应简洁、大方、不得采用古典欧式风格。第九条建设项目在外墙色彩选用上应符合三明城市色彩规划要求。第十条若建设项目因客观因素制约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经专家论证,由三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实施。第十一条三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按以上规定执行,并由三明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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