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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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1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规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2.1.12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2.1.13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2.1.14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2.1.15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2.1.16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2.1.17物流建筑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2.2建筑通用空间名词2.2.1裙房在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当裙房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其建筑退线、间距、消防、覆盖率等均应按高层建筑控制。2.2.2裙楼、塔楼带裙房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中,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楼层部分与裙房一起合称为裙楼;建筑主体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楼层部分称为塔楼。2.2.3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骑楼可与公共架空空间、城市公共通道连通设计。2.2.4架空连廊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2.2.5内天井四周均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两栋或两座建筑之间的单层架空连廊除外)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2.2.6凹槽三面被计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的装饰性构件连接的上下透空的空间。⑴当朝向凹槽开口的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他的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2.2.7室外透空空间与建筑空间相连的由结构连梁、连板、建筑墙体等围合形成的建筑外墙外部透空空间。2.2.8室内透空空间建筑楼层内局部设置的跨越一个以上标准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整层作为中庭、大堂、会议厅,当其层高超过规定限值,也可视为室内透空空间。2.2.9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该层为半地下室。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⑴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或消防救援场地标高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⑵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2.2.10公共停车场(库)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2.2.11共用停车场(库)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2.2.12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2.2.13避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2.14结构转换层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2.2.15设备层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2.2.16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2.3建筑部件名词2.3.1幕墙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2.3.2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和多层高阳台。2.3.3露台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2.3.4挑檐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2.3.5女儿墙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2.3.6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2.3.7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2.3.8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2.4建筑容量名词2.4.1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4.2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4.3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4.4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4.5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2.4.6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4.7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地面以下建筑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2.4.8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2.4.9户内建筑面积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2.4.10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2.4.11建筑高度比指用地内最高建筑与最低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含女儿墙)比值。2.4.12梁底净高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4.13地下室顶板埋深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最低点的垂直高度。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建筑面积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3.1.1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3.1.1.1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均用于3.1.3所述功能时,该层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3.1.1.2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的区域用于非3.1.3所述功能时,该层内:用于非3.1.3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参照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其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的相关要求控制;用于3.1.3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3.1.2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3.1.2.1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为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而设置的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5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3.1.2.2架空公共空间建筑首层架空或其他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的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3.6m。3.1.2.3骑楼下方空间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骑楼下方空间:⑴骑楼净宽不小于2.4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的门、窗、招牌、台阶等。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的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⑶骑楼上盖至地面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结构连梁或连板。⑷骑楼沿街侧可按需设置结构柱。3.1.2.4架空停车场⑴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⑵除上述楼层外的其他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3.9m,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符合表3.1.2.4⑵的要求:⑶架空停车场专用的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建筑空间。表3.1.2.4⑵架空停车场停车位建筑面积(按层计算)停车位数量n(辆)n<100100≤n<300300≤n<500n≥500停车位建筑面积(㎡/辆)≤52≤47≤42≤373.1.2.5消防避难空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的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6.0m的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3.1.2.6架空绿化休闲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他楼层整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每层每个交通单元内的户数不少于6户。②架空空间在楼层内集中设置,每个交通单元不超过一处,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毗邻。③架空高度不少于3个标准层,且架空范围内无水平方向的结构连梁或连板。④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3m、面宽不小于6m,且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空间水平周长的1/3。⑶除上款以外其它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6m、面宽不小于9m,且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空间水平周长的1/4,梁底净高不小于3.6m。⑷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的楼层内,与3.1.2.5所述消防避难空间结合设置,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的其他楼层中,计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消防避难及架空绿化休闲空间的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100m以下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5%、建筑高度100m—250m之间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7%、建筑高度250m以上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的8%。3.1.2.7风雨连廊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连通各栋(座)间的共用连廊,净宽不小于1.5m,梁底净高不小于3.0m。3.1.3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下建筑空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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