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泛征求《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对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分则)进行了修改,拟上报以市政府文件予以颁发执行。现将修改后的《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宝贵意见。修改意见请发至邮箱27354887@qq.com。谢谢您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支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分则)》同时废止。第六条 本规定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其它城市建设用地。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春园路以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内环东路以西,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街心保护区1.59万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4.8万平方米。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 建筑容量控制1、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表1旧城区襄城古城区(护城河以内)东津老街区襄城旧城区(护城河以外)樊城旧城区襄州旧城区新区建设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40≤1.0≤40≤1.0≤40≤1.2≤35≤1.0多层≤30≤1.3≤30≤1.3≤30≤1.5≤28≤1.4中高层//≤25≤1.6≤28≤2.2≤25≤2.0居住用地高层//≤22≤2.0≤20≤3.5≤183.0低层≤35≤1.0≤35≤1.0≤35≤1.0≤35≤1.0多层≤35≤1.5≤35≤1.5≤35≤2.2≤35≤2.1办公用地高层//≤30≤2.5≤35≤5.0≤30≤4.5低层≤45≤1.3≤45≤1.3≤45≤1.4≤40≤1.3多层≤45≤2.0≤45≤2.0≤45≤2.6≤40≤2.4商业用地高层//≤45≤2.5≤45≤5.5≤40≤5.0工业仓储用地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备注:①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②2006年1月1日[《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6]11号)]以前已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无规划条件的,且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1规定,且容积率指标≤3.5。2006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无规划条件的,出让合同无效。③城中村改造用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④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3、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4、在各类工业项目(仓储、物流)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5、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6、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第十条 用地竖向要求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米以上。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涝措施。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空间用途。1、以居住为主的建设用地,其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只能用于停车和设置小区配套设施,不得用于商业。2、以商业为主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地下空间的利用首先在保证停车位要求的前提下,多余的空间,经规划批准后,方可改作他用。3、利用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在不改变地面公园、广场、绿地等用途的情况下,经规划许可后,可将其地下空间作为商业用途。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利用应采用招拍挂的形式确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无偿配套建设以下设施: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100户配套20平方米社区办公用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需配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公厕一座。4、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学校的规定:新出让的商住用地,建筑规模大于30万平方米的(含30万平方米),根据中小学布局规划需要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学校规模按规范确定),并且市政府决定由土地受让方建设的,必须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标明中小学的占地规模、建筑面积、具体位置等情况,整个地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建设,市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注明。5、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托儿所的规定: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幼儿园,(幼儿园规模按规范确定),市政府决定由土地受让方建设的,必须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标明幼儿园的占地规模、建筑面积、具体位置等情况,整个地块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城区政府。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建托儿所,市政府也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但相关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注明。6、新建住宅小区除按国家规范和技术规定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建独立用地的菜市场。(1)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建建筑面积≥600平方米的封闭式菜市场;(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封闭式菜市场。7、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建健身活动设施。其中旧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新城区内的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8、新建住宅小区、城市综合体项目,在临低一级的道路的沿街门面中预留大于1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放心早餐店用房。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141-2012)执行。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程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同一建筑须同时满足建筑间距、日照及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按城市景观的要求,应尽量避免其它朝向住宅。第十五条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2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高层353030302525252020201515中高层302525252015201513181513多层252020201513151091596低层20151518151315961396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十六条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①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②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报告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3高层非居住类建筑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低层非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高层居住类建筑30303020139151515中高层居住类建筑2525251813913109多层居住类建筑20202013961066低层居住类建筑1515151066966备注:①“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十七条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表4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高层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