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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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28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4.1居住建筑间距4.1.1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此外还应符合本准则。4.1.2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4.1.3建筑高度:(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4.1.4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本准则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1)低层——指居住建筑3层及3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2米;(2)多层——指居住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米。(3)中高层——指居住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0米。(4)高层——指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9表4.1.47侧间距≥4米(不开窗)、≥6米(开窗)≥4米(不开窗)、≥6米(开窗)≥13米≥4米(不开窗)、≥6米(开窗)≥4米(不开窗)、≥6米(开窗)≥13米6侧间距≥4米(不开窗)、≥6米(开窗)≥4米(不开窗)、≥6米(开窗)≥13米≥4米(不开窗)、≥6米(开窗)≥4米(不开窗)、≥6米(开窗)≥13米5垂直布置≥南向建筑物高度的0.8H且≮6米≥南向建筑物高度的0.8H且≮12米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应取间距的0.8倍取值,且≮25米(以南侧建筑物高度计)≥南向建筑物高度的0.7H且≮6米≥南向建筑物高度的0.7H且≮10米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应取间距的0.8倍取值,且≮25米(以南侧建筑物高度计)4垂直布置≥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8H且≮6米≥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8H且≮12米按东西向平行布置对待≥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7H且≮6米≥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7H且≮10米按东西向平行布置对待3垂直布置≥南侧建筑高度的1H且≮6米≥南侧建筑高度的1H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南侧建筑高度的0.8H,且≮6米≥南侧建筑高度的0.8H,且≮10米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2东西向平行布置≥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8H且≮6米≥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8H且≮12米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应取间距的0.8倍取值,且≮25米(以较高建筑物高度计≥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7H且≮6米≥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7H且≮10米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应取间距的0.8倍取值,且≮25米(以较高建筑物高度计1南北向平行布置≥南侧建筑高度的1H且≮6米≥南侧建筑高度的1H以25米为基数,当建筑高度25米且≤49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3米,按3米对待;当建筑高度49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4米时,按4米对待(以南侧建筑物高度计)≥南侧建筑高度的0.8H,且≮6米≥南侧建筑高度的0.8H,且≮10米以25米为基数,当建筑高度25米且≤49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3米,按3米对待;当建筑高度49米时,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增加不足4米时,按4米对待(以南侧建筑物高度计)图示低层多层或中高层(建筑高度少于或等于25米)中高层(建筑高度25米)或高层低层多层或中高层(建筑高度少于或等于25米)中高层(建筑高度25米)或高层新区旧区标指类分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30注:表中图例的长边为建筑主立面,短边为建筑侧立面4.1.5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表4.1.4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0.3倍取值。4.1.6集体宿舍按表4.1.4应取值的0.9倍计,但不得低于最小间距控制。4.1.7非居住的其它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4.1.5条执行,否则按表4.1.4第5列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4.1.8当互相平行的居住建筑不是正南北向布置时,其间距按表4.1.4规定的间距乘以表4.1.8规定的折减系数。表4.1.8方位0°-≤15°15°-≤30°30°-≤60°60°-≤75°75°-≤90°折减系数1.000.950.900.850.84.1.9居住建筑相邻布置,相邻建筑间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其间距按建筑垂直布局的间距要求控制。4.1.10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4.1.10.1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1.3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0.9米,且不大于居住建筑面宽1/3时,挑出部分可不计入间距范围;如阳台宽度超过建筑面宽的二分之一或挑出长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另外加阳台挑出平均长度的一半计算。4.1.10.2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如大于18米或有居室窗户且仅靠该窗户采光时,视其山墙面为主立面,其间距按主朝向间距要求控制;4.1.10.3北侧居住建筑底层如作为停车库、商铺或全部架空时,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减去北侧建筑底层层高。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14.2非居住建筑间距4.2.1本条款适用于民用非居住建筑,但当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时,其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4.2.2商业建筑相互之间以及其他非居住建筑相互之间最小间距不得小于防火间距。4.2.3办公建筑相互之间、办公建筑与商业建筑之间、办公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为相同情况下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4.2.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取值。4.2.5商业及办公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如其相邻地块为非商业、办公建筑或空地时,视其为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退让方法相同。4.2.6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2.6规定。表4.2.6项目名称最小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南向建筑高度的1.1倍幼儿园、托儿所南向建筑高度的1.2倍中、小学校25米4.2.7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要求执行。4.2.8其它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4.2.8.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4.2.8.2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324.2.5.3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4.2.8.4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米;4.2.8.5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4.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退让轨道交通线4.3.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要求外,还须符合本准则的要求。4.3.2建筑退让距离要满足各种退让要求,退让距离要求不相同时,择宽退让。4.3.3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应不少于按自身高度计算与相邻地块建筑之间应取间距的一半。4.3.4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不论层数高低,必须满足与相邻地块现有建筑之间或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间距要求,并符合4.2.3条的规定。4.3.5相邻地块如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则假定相邻地块为20米高的居住建筑并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按此假定计算退让距离。4.3.6地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的距离须满足管线要求及技术安全要求,且不小于3米。4.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退让轨道交通线4.4.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指建[构]筑物临道路一侧的外墙面距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道路宽度(米)退让最小距离(米)≤92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39且≤15315且≤24424且366361036且5015≥5020注:临15米(含15米)以上道路,如建筑底层布置商业,应在表列标准基础上加退道路红线,加退部分可作为停车位并计入停车指标,其中:①按表列退线后余下建设用地进深大于15米的,加退6米;②按表列退线后余下建设用地进深小于15米的,加退3米;4.4.2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4.4.2.1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外墙面临道路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除必须符合表4.4.1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表4.4.2.1的规定。表4.4.2.1建筑高度H按多层建筑红线加退的距离24米≤H<100米6米H≥100米10米4.4.2.2高层建筑带有裙房时: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4.4.1所列值加6米计,裙房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标准退让。4.4.3临宽度在15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份人行道净宽度不小于3米,净高不低于3.6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4.4.4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需满足城市绿化和市政工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及公共开放空间34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宽度,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择宽退让。4.4.5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应以与自身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且须遵守以下规定:4.4.5.1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门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临街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4.4.5.2如需建设围墙,围墙线按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4.4.6道路在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4.4.7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行确定。4.4.8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与多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相同。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需符合以下规定: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3)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摘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4.9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相同。4.4.10建筑退让轨道交通线,须符合以下规定:4.4.10.1轨道交通两侧建筑退让自身用地界线的距离,须不少于自身建筑高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35度计算间距的一半。4.4.10.2轨道交通两侧为学校、医院用地,其主要建筑(教学楼、住院楼等)退让自身用地界线不少于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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