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旧城区改建56第八章旧城区改建8.1旧城区改建区域划分及改造办法8.1.1旧城区的范围由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中心城区的旧城区范围是东起华柏路、莲塘路;西到岐江河,南至中山二路,北至莲员路。8.1.2旧城区改建按区域分为旧城风貌保护区和旧城改造区。8.1.3中心城区旧城风貌保护区的范围是以孙文西路为中心东至民生路,北至光明路,西到石岐河,南到泰安路及逢源路,总面积共约0.7平方公里。旧城区范围内除风貌区外,其余区域属旧城改造区。8.1.4旧城风貌保护区的规划原则是严格保护、积极维修、合理改建、风貌不变;严格保护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8.1.5旧城风貌保护区的改造一律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8.1.6旧城风貌保护区的改造规划应遵守以下规定:○1保护传统建筑风貌,对持有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出具有效的危房鉴定书的自建住宅,可以改建或拆建,但须维持原层数、符合风貌保护区的建筑风貌要求。○2严格控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适当增加公共绿地;○3基本不破坏原有的道路系统;○4成片改造除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外,还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8.1.7旧城改造区的改造原则是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注意维修、逐步改造、分期实施,逐步改善旧城区内生活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完善城市的综合功能。8.1.8旧城成片改造区范围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街区为依据,用地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57规模不低于1公顷。8.1.9旧城改造区有传统骑楼的街道,不得拆建。8.1.10旧城改造区的改建应和环境整治紧密结合,污染工业应限期改造,逐步进行搬迁或转产。8.2文物、古建筑与传统风貌保护8.2.1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应予以妥善保护,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8.2.1.1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遵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例执行。8.2.1.2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须依照《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城市紫线,依法实施管理。8.2.1.3在风景名胜保护区内,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8.2.1.4被保护对象有破损的,应有计划进行恢复并按原状修复。8.2.2旧城风貌保护区内以保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街区和民居的居住环境空间为目的。应确定重点保护对象及其保护区域和保护措施,调整与保护目的相矛盾的用地性质、建筑及道路等。8.2.2.1传统商业骑楼街,商业街市老字号店铺等,现有建筑应加以保护,原则上不进行改建、扩建,可进行维修加固。有倒塌危险的建筑,按传统特色形式恢复,但应保持原有外观形式不变。按规划要求必须新建的建筑,层数限制在2-3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1米。8.2.2.2旧街区内新建项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与街区环境统一,不得破坏整个街区的环境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