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曲政发〔2016〕128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曲靖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7日—2—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实现城乡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曲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应符合本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绿化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道路交通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麒麟、沾益、马龙、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3—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域,其他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1998曲靖市坐标系统及1985国家基准高程系统。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见附件1《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八大类(见附件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第六条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城市旧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应遵循“迁企入园”原则,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原址的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4—行。(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3)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三)当建设项目存在多种用地性质混合时,各类性质用地范围原则上应单独划分或明确各类性质建筑的分摊用地比例。第八条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指标应满足以下规定:(一)居住、商业、商务办公、娱乐用地应当符合《居住、商业、商务办公、娱乐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指标表》(附件4)的规定。(二)物流仓储、工业等有工艺流程要求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福利、交通、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第九条以下项目需编制选址论证报告:(一)区域性的重要建设项目。(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三)对消防、安全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四)对交通影响较大及涉及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5—(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二)建设项目与城市道路交通、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三)建设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四)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五)建设项目与城市防震、减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六)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公园绿地、广场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七)建设项目与城市防洪规划及河道管理的协调情况。(八)建设项目建设强度和用地性质情况。(九)社会风险评估论证。(十)对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还须增加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第十一条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6—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二)不能按要求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城市旧区,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67公顷(10亩);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公顷(3亩),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公顷(4.5亩)。城市新区,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公顷(30亩)。(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3亩)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片区功能性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第十二条涉及分期审批、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总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阶段划分分期实施时序,明确分期经济技术指标,以此作为工程许可的直接依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先期建设。第十三条既有建筑的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扩—7—建。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规划用地性质、范围、面积(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城市规划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等。(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要求。(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道路红线、道路等级、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集散广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结论确定交通出入口方位。(五)市政设施配置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雨水收集、中水处理设施及管线综合等。(六)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养老、商业、行政管理、环卫设施等。(七)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古树名木保护和特殊地块人均绿地面积等要求,绿化带、防护绿地、集中绿地、街旁绿地布局要求等。(八)建筑退让要求。包括建筑退让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要求。(九)公共安全。人防、消防、日照、防爆、防洪、防空、—8—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十)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要求。(十一)城市设计要求。包括用地和建筑与周围人文和自然环境协调的要求,建筑色彩、风格、体量与形式等要求。(十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要求。(十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有关要求。(十四)其他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明确要求的。(十五)附图。附图应当标明建设用地范围及代征用地范围、道路红线、竖向及设计标高、出入口位置、正北方向、现状市政管线走向和接口位置等。(十六)建设项目用地如果被规划城市道路切割成2个或2个以上地块时,应同时明确总体和分地块的规划指标。(十七)沿主要道路、河道、山体、公园、广场周边建筑应做视线分析,控制建筑高度和空间形态,保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及公园景观的观赏视角。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计算要求:(一)临城市道路的非居住建筑底层架空,架空部分净空高度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9—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二)进深小于16米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用作绿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三)商业建筑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垂直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密度。(四)城市道路及市政设施需在项目用地内布局的,该用地可参与容积率核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总用地容积率和净用地容积率。(五)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见附件5《地下室与半地下室示意图》)。(六)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纳入容积率计算。(七)阳台设置及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2.贯通建筑作为通道使用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10—3.全部及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凸出部分进深(从阳台结构主体外缘向建筑主体结构外缘垂直延伸的距离)不大于1.8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超过1.8米的,超过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见附件6《阳台划分示意图》)。第十六条城市交通性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两侧,原则上不在临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底层设置商铺,鼓励集中布置,设置邻里中心。商业建筑宜集中布置,临城市道路的教育、科研、行政办公建筑不得设置底层商业。第十七条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附件7)规定的指标要求。第十九条在片区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附件—11—8)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附件9)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第三章建筑景观风貌第二十条加强城市景观控制,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地标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和城市重要节点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湖泊、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以下区域应开展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等客运交通枢纽、城市广场、城市山体、湖泊周边以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所在区域,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区域。(四)城市重要的公园、雕塑周边区域。(五)3种及其以上功能混合的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及周边区域。—12—第二十一条建筑屋顶形式应结合不同片区城市设计综合考虑,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居住区建筑屋顶原则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充分考虑城镇上山项目屋顶与山体、坡面的景观协调。公共建筑屋顶形式可根据其建筑功能特点进行设计,提倡采用坡屋顶或有坡屋顶意韵的屋顶形态。(二)建筑群体或单体屋顶设计时,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结合建筑立面造型与新能源、新技术的运用,与屋面一体化设计。第二十二条建筑色彩应结合城市定位、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对比度、亮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有关专项规划,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色彩应结合建筑主导功能、体量、形式、材质及环境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应以“沉静、雅致”为主。(二)建筑色彩从墙体主色、屋顶色彩、窗体色彩3个方面进行控制,同一立面原则上不得超过3种颜色,色彩应整体协调。(三)同一组建筑主体色调要协调,原则上不超过2种主体颜色。第二十三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