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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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目录第1章总则...................................................................................2第2章局部地区控制....................................................................2第3章道路交通控制....................................................................4第4章绿地、绿化控制.................................................................7第5章建设用地控制...................................................................10第6章地块建设控制...................................................................14第7章配套设施控制...................................................................20第8章环境景观..........................................................................21第9章技术审查控制...................................................................23第10章计算规则..........................................................................24第11章技术指引..........................................................................291总则1.1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1.2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体系建立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在《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局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定、规划条件核提以及相关城乡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本通则。1.3规划建设用地空间资源实行分级配置,城市规划区内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分层次制定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控制性内容。各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1.4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1.5通则及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有效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完善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控制体系。在管理单元、街区、地块等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2局部地区控制2.1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论证、修改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划定管理单元应当体现以下原则:(1)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完整性:以居住为主导属性的管理单元参照居住区规划等相关规范的确定用地规模划定范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2)功能区的相对完整性:以工业为主导的管理单元,宜按照工业组团、同类产业集聚区等作为划分依据划分。(3)行政隶属关系的完整性:管理单元的划分应当尽量保证街道办事处管理边界的完整性,形成城区—街道办—管理单元三级层次结构。条件许可时应当考虑调整街道范围,加强管理单元街道管理范围的衔接。(4)应考虑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合理的交通分区以及单元内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对同一性等因素;(5)宜以河流、铁路、公路、城市主要道路等天然或人工的地理界限作为单元的划分界线。2.2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上位规划的基本控制要求和深化规划的控制要求。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应当进一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街区、地块的强制控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相关研究论证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应当作为管理单元的控制性内容。2.3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划定街区,需要时可单独制定、维护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区与工业园区内的街区一般是以城市次干道(或重要支路)、河流等自然或人工界线划分;老城区内的街区一般是以城市支路、巷道或河流等自然或人工界线划分。2.4管理单元、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适当划分地块,并提出地块的基本控制要求。如地块及其基本控制要求不能适应实际建设的需要,可以单独修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管理单元、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意见。2.5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在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采用增补附件、局部修正以及整体修编等方式进行完善或补充。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维护应当通过协调管理单元与地块控制内容实现。当管理单元的主要控制性内容无法落实,应当适时启动跨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3道路交通控制3.1城市道路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基本骨架,任何规划建设活动均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3.1.1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不得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路的基本走向、道路红线等。对支路的修改也必须保证原有通达性。3.1.2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保证城市道路系统的完整性,不得阻断、封闭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主、次干道和支路。确需调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变支路通达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须进行必要性论证,提出道路交通解决方案,并优先实施道路交通解决方案。3.1.3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中应当结合实际深化支路网规划;鼓励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中提供符合需要的公共通道,改善城市交通微循环。3.2建筑退让道路红线3.2.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等级、交叉口通行视线以及建筑高度、性质功能、体量等条件留出必要的后退间距,具体应不小于表3-1所列值:表3-1建筑退让道路距离指标表道路等级后退距离(米)建筑高度支路次干道主干道、外环路及过境道路h≤50米8152050h≤100米122025h>100米152530注:1)h---建筑高度。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2)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的最小距离,按交叉口相交道路中等级高的道路建筑退让距离的1.5倍计算,如:h≤50米的建筑后退支路与次干道相交的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为:15×1.5=22.5米。3)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地区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退让距离在上述退让距离的基础上可最多减少5米;同一路段原则上保证同等退让。3.2.2拂晓大道、人民路、淮海路(汇源大道)、港口路、金海大道、东环路、二徐路、物流大道、拱晨路、唐河路、洪河路、银河一路、汴河路、淮河路、迎宾大道、南外环、城市大外环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H≤50)、25米(50H≤100)、30米(100H);上述道路中拂晓大道、人民路、港口路、东环路汴河以北段及洪河路、城市大外环道路两侧绿化带按30米控制,迎宾大道道路两侧绿化带按22.5米控制,南外环路道路两侧绿化带按26.5米控制,新建建筑退让上述绿线不小于10米。3.2.3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3.2.4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以经过组织专业论证后确定。3.2.5高层、多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统一按高层建筑退让标准执行。3.2.6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后,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3.2.7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非平行布置的,建筑距离道路的最小处不应小于道路退线要求。雨蓬、阳台、台阶等外挑部分不得超出退线要求。3.2.8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构筑物;严禁建筑的基础、坡道、地下室、围墙、施工维护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规划道路红线。3.3围墙退让道路红线(1)需设置围墙的应为通透式围墙,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外墙线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2)除特殊要求外,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3.4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地下建筑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3.5城市规划区内公路边沟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2)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3)县道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5米;(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宜新建、改建、扩建建筑;(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3.6建筑后退铁路距离(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5米(至相邻边轨中心线距离);规划增建复线一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40米;(3)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0米。3.7通向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80米;与城市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城市支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60米。与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的距离,以距高等级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为准。(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专业部门或专家论证后再行确定。(7)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3.8严格限制制定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工作中随意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央分隔带设置开口。确需开口的应进行分析论证,并按程序审定。限制建设项目因自身需要规划建设上跨或下穿城市道路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3.9在公共建筑集中地区或者人流集中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中应考虑就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库,并宜按照地上多层或地下停车库控制。停车场、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3.10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1)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水运客货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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